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发〔2019〕9号)和《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目录的通告》(嵊政发〔2019〕11号)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不符,现决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政办发〔2025〕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