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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17647232373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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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02

  • 文号:

    嵊政办发〔2025〕38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5-0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08:53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泗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领和放大效应,支持我县海洋产业培育发展,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金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金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基金委办〔202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等产业项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嵊泗县先进制造、港航物流、低空经济、海洋文化旅游、清洁能源、深远海养殖、海事服务等重大战略产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出资人、县国投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监管部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及职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1+X”机制。“1”是指基金管委会固定成员,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常任成员。“X”是指根据项目类别临时增加的成员,包括分管副县长、项目主管部门等主要负责人,为非常任成员。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决策产业基金规模和增资方案;负责批准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决策产业基金直投项目、子基金设立和子基金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产业基金运作相关事宜;负责草拟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规模增减、考核评价及奖励等重大事项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出资人职责。县财政局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授权县国投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由其组建基金法人主体,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第八条  县国投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等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等。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召开项目论证会、政策性项目立项和运作管理等相关事项;负责制定本部门政策性子基金管理办法、运作方案;协助与上级政府性基金对接合作;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投资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部门及其职责。金融、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基金和省、市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模式,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运作模式不限。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省、市的政府产业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产业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采取子基金投资模式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政策性项目及子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

(一)制定运作方案。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退出程序等。

(二)项目征集。项目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产业培育、项目招引等工作实际,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

(三)目立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论证会组成人员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可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旁听并给予专业建议。必要时,也可引入外部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论证会。通过项目论证会后,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决策,立项决策结果需报分管县领导审定。

(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决策,并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

(五)投资决策。项目主管部门内部决策结果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六)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经决策的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执行。项目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决策满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处理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后提交至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条  效益类项目及子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效益类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后形成内部决策结果,内部决策结果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实施。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合同主要条款调整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项目主管部门可在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政策性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对于效益类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政策性项目评估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三)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基金法人主体按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产业基金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育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九条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实施。


嵊政办发〔2025〕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