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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1758272921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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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9-19

  • 文号:

    嵊政办发〔2025〕29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5-00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9 17:08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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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行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水平和效益,根据《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嵊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委托管理的,按《嵊泗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嵊国资委〔2020〕11号)执行。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投资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控制,严格控制超概算超预算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负总责,勘察、设计、监理、投资(造价)咨询、施工、代建等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对工作范围内的投资控制负责;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项目报批服务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与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其他承担项目审批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征询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意见后,根据《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请县财政局(国资办)或县政府会议审批。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选址及用地用海等要素使用需求;

(三)建设规模、内容及主要技术方案;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预期收益、建设年限。

第六条 列入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有企业发展战略;

(二)突出主责主业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成果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参照《嵊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适当优化。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报告深度和内容符合决策需求。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召开评审会。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前应当征询县发改局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开展限额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初步设计内容和项目概算。必要时,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技术特别复杂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工程费用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概算审核,并征询县发改局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履行计划审批手续:

(一)项目选址变更的;

(二)项目概算超过原计划总投资20%或者5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招标前,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查,保障施工图纸符合深度要求、满足招标实际需求,避免招标内容与实际施工产生较大差异。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综合考虑施工场地情况、材料设备的档次、工程质量标准等项目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当与受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减少暂估价,严格规范二次招标,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调差、变更调整等结算条款,杜绝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现象。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变更合理性、合规性、投资可控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将不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范围。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结合合同原则组织变更签证,签证意见应包括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标准等内容。签证前,项目单位应重点核查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计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无价材料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并留存现场文字记录、影像记录、询价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工程变更台账,负责变更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签证单基本原则。

1.概算内原则。超出合同中标价的签证,只能在概算批复范围内进行,超概算的应执行概算调整程序;

2.及时性原则。联系单(签证单)必须及时,先签批再实施,除应急处置方案可以事后补签外,其余一律严禁事后补签;

3.连续性原则。每份联系单(签证单)仅限一项确认事实,且需按项目名称连续编号,不得重复或断号;

4.规范性原则。项目参与各方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产生签证。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签证单基本要求。

1.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投资(造价)咨询、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经办人、负责人需在联系单(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参建单位负责人需加盖对应的资质章,签证单方可生效。

2.项目签证由监理按照序号交工程档案留档,除联系单(签证单)外,还包括下列附件: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书面意见、代建单位预审意见、相关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图纸等须按规定作为附件的材料。

3.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签证单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不得计入工程结(决)算。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技术方案的变更,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变更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可能存在较大异议的,应当提请县财政局(国资办)提前介入。项目变更引起投资增加的,根据投资增加金额大小履行必要手续。

(一)单项变更引起投资增加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党委(党组)会议或授权管理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国资办备案;

(二)单项变更引起投资增加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进行联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咨询,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引起投资概算调整的,根据概算金额增加大小履行调整手续。

(一)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以内且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党委(党组)会议或授权管理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同意;

(二)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以内且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或者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含)以上且500万元以下,应当征询县发改局意见,经项目单位所在党委(党组)会议或授权管理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国资办备案;

(三)项目投资概算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征询县发改局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会议审议同意。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机构过失造成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增加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合同分级审批流程。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编制合同审批单。审核重点: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通过谈判澄清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风险等内容。合同审批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合同法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核并签字。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项目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投资(造价)咨询、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通过责任倒查机制和项目稽察认定事实,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结算价款。结算审核单位由项目单位从县财政局(国资办)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中选取,按轮序方式予以确定。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可延长六个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重大项目应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项目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专户收付、对账审核、三方监管等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项目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分级审批流程,包括:

(一)现场管理部门审核经施工单位和监理认可的工程量计量资料和支付申请;

(二)工程管理部门、投资内控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并与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核对无误后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按工程款审批单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等支付进度款。禁止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

(四)对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且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需经内部核查确认无违约、赔偿责任后,方可支付尾款。

第八章  项目单位内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专业的内部审核人员,通过制定内审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重点开展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审核、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投资控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规定程序择优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应通过招投标形式等确定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投资(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一旦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事先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照行业规定进行问责、处罚;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履责不力情况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

(二)未能尽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制度;

(四)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违反规定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违规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虚增建设资金;

(六)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理工程资料,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七)以化整为零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规避审批,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造成损失浪费引发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明确相关单位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视情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

(二)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允许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项目;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七)套取、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失误所增加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纳入项目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工程指挥部负责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由工程指挥部履行相关授权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嵊政办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嵊政办发〔2025〕29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