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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17812502282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MB16466125/2026-1010585433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6-12

  • 文号:

    嵊政办发〔2026〕6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6-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6-06-12 15:43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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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县战略,加快构建具有嵊泗特色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体系,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

1.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3%以上、研发费用有正增速的,对研发费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速达5%以上,对增量部分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研发创新。对上述开展创新活动的非企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认定的R&D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有协议约定研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3.加强科技项目攻关。围绕技术攻关类、成果转化类等项目,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实施“揭榜挂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经费,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每年安排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基础性研究、应用性基础研究或其他相关研究,助力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奖励政策

1.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资金每家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资金每家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1:1配套奖励。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在市级资金20万元、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县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实施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奖励政策

1.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经市级认定的创新载体,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本县政府机构或经济实体合作共建的创新载体,可按协议在场地租金、科技化改造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2.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在市级资金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级资金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在市级资金10万元、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在市级资金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

3.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鼓励支持县内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给予上级补助资金1:1配套奖励。

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和团队,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探索开展科研成果赋权、创新深化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

五、财政资金支持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1.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和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50%配套资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支持企业引进外国人才,对首次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人、6万元/人的奖励;对非首次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长期合同当年若符合首次引进条件按全额奖励,后续年份按非首次引进奖励。

六、附则

1.本政策自2026年6月12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可叠加享受省市对应政策,与县内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关于印发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办发〔2025〕4号)同时废止。

2.本政策由嵊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执行和具体应用解释。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政办发〔2026〕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