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10K/2025-1010424417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 生成日期 | 17633417969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10K/2025-1010424417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0
嵊交〔2025〕25号
LSSD17—2025—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11-17 09:09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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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局(队)各职能科室:
因我局制定发布的《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规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抵触,经研究,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规则》(嵊交〔2023〕52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车型选定流程”修改为“车辆技术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巡游车技术标准的设定,应当坚持低碳、绿色,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坚持与文明城市创建、美丽海岛建设以及旅游品牌打造相符。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应当充分听取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巡游车经营者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考量确定巡游车技术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人们个性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巡游车技术标准”;删除第二款。
(二)删除第二条。
(三)将第四条“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为“准入和退出机制”。删除第四条第(一)项“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原则上优先赋予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对较好的出租汽车企业”。将“新增巡游车车型应当为新能源推荐车型”修改为“新增巡游车应当主要采用新能源车型”。
(四)删除第五条第一项的“本县范围内组建巡游车公司需达到10辆以上车辆”。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技术要求和相关事项的通知》(嵊交〔2023〕53号)修改如下:
(一)将全文中的“技术要求”修改为“技术标准”。将“县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修改为“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二)删除第二条。
(三)将第三条“不同区域的巡游车车型选择”修改为“巡游车车型选择”。第一项修改为“(一)巡游车经营者可以购置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条件的任何车型。但鉴于目前国内7座新能源和燃油汽车技术更新改造和价格等因素变动较大,且我县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有限等实际,巡游车经营者在购置此类车型前,建议事先征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意见,避免车型过多、过杂,给售后服务和行业整体形象带来一定影响。”;第二项修改为“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四)删除第五条第(二)项的第1点和第2点,新增第1点“购置的车辆符合《关于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核定的通知》(嵊发改价格〔2018〕9号)要求”。
(五)删除第七条第2点。
三、《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规则》等两部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原文件《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规则》(嵊交〔2023〕52号)和《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技术要求和相关事项》(嵊交〔2023〕5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规则
附件2:嵊泗县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标准和相关事项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