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0873643838/2026-1010633375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1785227338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43838/2026-1010633375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嵊市监〔2026〕37号
LSSD68-2026-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28 16:28
信息来源:县市监局
访问次数:
各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队:
《嵊泗县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红黑榜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嵊泗县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红黑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迭代升级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健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红黑榜制度的正向激励与反向震慑作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前期制度实施情况及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或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红黑榜评定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而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期间,不影响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评价维度分为食品安全(涵盖资质与主体责任、场所与设施卫生、加工经营过程管控、食品原料与产品质量、从业人员管理等相关内容)、诚信经营(涵盖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无虚假宣传等相关内容)、文明经营(涵盖服务态度、消费纠纷处理、杜绝非法拉客及商业贿赂等相关内容),具体评价内容见所附表格。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六条 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制度。依据本制度第二章及附件所列评价指标,对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三个维度逐项评分。
食品安全指标采用正向得分制,基准满分为100分。对经营业态不适用的项目,按适用项得分率折算为百分制,计算公式为:食品安全最终得分=(适用项实际得分÷适用项总分值)×100。
诚信经营指标和文明经营指标采用倒扣分制,符合要求不扣分、不得分,违反要求则按对应分值扣除;业态不适用项目不予扣分。
主体最终评价得分=食品安全最终得分-诚信经营扣分值-文明经营扣分值。
第七条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满3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处于行政处罚整改期内,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生产经营主体,评为红榜单位。
第八条红榜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设红一星、红二星、红三星,红三星为最高等级。红榜资格每年复核一次。星级根据生产经营主体连续保持红榜的年限进行评定。
红一星:生产经营主体首次被评为红榜。本制度实施前已获评原制度红榜的主体,经属地分局复核通过后,直接对应红一星等级,原获评年限可累计计入星级评定年限。
红二星:生产经营主体在首次获评红榜后,第二年红榜资格复核通过。
红三星:生产经营主体第三年及以上红榜资格复核通过,且在行业内具有突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九条 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生产经营主体,评为黑榜单位。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红黑榜信息由泗礁分局、洋山分局、马鞍列岛分局负责采集和初评,经食品监管科牵头初审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红黑榜原则上每月至少出1期。
第十一条 红黑榜采集的监管信息,由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或者制作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状况的数据、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红黑榜公示的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监管信息等。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红黑榜公布后,在相应生产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红榜或黑榜标识牌。其中,红榜标志的悬挂有效期与其红榜资格有效期一致,均为一年。每年资格复核通过后,续挂相应星级的红榜标志;未通过复核的,取消红榜标志的悬挂资格。获评红榜的主体同时享有以下激励:
红一星
(一)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超过1次;
(二)在打造示范经营户上予以支持;
(三)优先参与县级食品行业相关培训、交流活动。
红二星
(一)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超过1次;
(二)在打造示范经营户上予以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评县级食品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不涉及资金奖补);
(四)联合本地权威媒体进行小幅宣传,提升市场认可度。
红三星
(一)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超过1次;
(二)在打造示范经营户上予以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食品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不涉及资金奖补);
(四)由嵊泗发布、掌上嵊泗等本地权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开设专栏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作为行业标杆示范。
第十三条被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主体,标志悬挂有效期为7天(提前完成整改的仍需悬挂至期满)。
若7天内生产经营主体整改到位的(经属地分局验收合格),公开整改后的信息。
若7天内生产经营主体未整改到位,延长黑榜标志悬挂时间,直至其整改完毕。
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
(二)属于网络订餐单位的,依法将相关监管信息和风险等级评定情况抄告其所在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并提示平台方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自黑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
(四)属于团队餐接待单位,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五)属于校园配送企业、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获评红榜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未达到黑榜列入标准的,由属地分局上报、食品监管科审核认定后,立即予以摘牌,取消其红榜激励资格;违规行为符合黑榜列入条件的,取消原红榜激励资格,按第十三条规定的黑榜管理措施执行,并依据原红榜星级叠加以下惩处:
原红一星跌落黑榜:按常规黑榜管理措施执行,同时黑榜标志悬挂有效期延长至14天,且自黑榜摘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红榜评定。
原红二星跌落黑榜:按常规黑榜管理措施执行,同时黑榜标志悬挂有效期延长至21天,且自黑榜摘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红榜评定。
原红三星跌落黑榜:按常规黑榜管理措施执行,同时黑榜标志悬挂有效期延长至30天,且自黑榜摘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红榜评定;并由嵊泗发布、掌上嵊泗等官方平台对此次跌落情况予以客观报道。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对发布的红黑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由食品监管科牵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人。确属错误、遗漏的,在原发布渠道上及时予以更正和说明。
第十六条 负责红黑榜管理工作的科室、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实施,实施后原《嵊泗县食品行业红黑榜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嵊市监〔2025〕33号)废止。
食品安全评价指标
评价类别 | 项目 | 判定标准 | 分值 | 适用业态说明 |
资质与主体责任 | 证照合规经营 | 依法取得对应食品许可/登记证件,严格在核准范围内经营,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证亮照 | 5 | 全业态通用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日常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学校食堂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留存完整自查记录;小经营户落实日常查验与清洁要求 | 5 | 全业态通用(规模不同执行对应深度要求) | |
追溯体系建设 | 按规定使用 “浙食链” 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进货查验记录完整,供货资质、进货票据留存齐全,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 5 | 全业态通用(食品摊贩简化为留存进货凭证) | |
场所与设施卫生 | 场所环境整洁 | 生产/经营场所地面、墙面、顶面平整整洁,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经营区域周边无污染源,垃圾日产日清 | 6 | 全业态通用(摊贩为经营区域及周边无垃圾杂物) |
三防与排水设施 | 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且有效使用,无鼠迹、蟑迹;排水沟畅通无积垢、无异味,排水口设置防鼠网 | 5 | 全业态通用(摊贩配备基本防蝇防尘设施) | |
功能分区布局 | 生产/经营功能分区清晰,生熟区域、清洁与非清洁区域有效分隔;食品生产企业车间布局合规,人流、物流通道分流,无交叉污染风险 | 7 | 生产企业、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为核心适用;食品销售 / 摊贩简化为食品与非食品分区摆放 | |
设施设备运维 | 生产加工设备、冷藏冷冻设备、货架柜台等定期清洁维护,无积尘、油垢;冷藏冷冻设备运转正常,温度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 5 | 全业态通用 | |
废弃物规范处置 | 配备带盖垃圾桶,垃圾分类存放,无乱排乱倒 | 2 | 餐饮服务、生产企业、小作坊适用;其他业态简化为垃圾及时清理 | |
加工经营过程管控 | 工用具容器管理 | 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清洁完好,生熟分开摆放使用,标识清晰;鼓励推行色标管理 | 6 | 餐饮服务、生产企业、小作坊适用;食品销售 / 摊贩无加工环节的按不适用处理 |
清洗消毒保洁 | 餐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按规范清洗消毒,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密闭保洁设施内,防止二次污染 | 6 | 餐饮服务、小作坊、提供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主体适用;提供餐具的摊贩参照执行 | |
食品添加剂管理 | 食品添加剂实行 “五专” 管理(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用称量工具、专用台账、专人使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 | 6 | 餐饮服务、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适用;食品销售、摊贩无使用环节的按不适用处理 | |
高风险环节管控 | 餐饮:冷食类、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实行专间 / 专区制作,集体食堂、团队接待单位按规定留样并记录; | 8 | 全业态分场景对应,无对应经营场景的按不适用处理 | |
销售过程规范 | 食品陈列摆放整齐,散装食品标注品名、保质期;不售卖无标签、包装破损的食品 | 4 | 食品销售类、食品摊贩适用;生产 / 餐饮无对应环节的按不适用处理 | |
食品原料与产品质量 | 进货查验管控 | 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料,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完整进货票据,做到票货相符 | 7 | 全业态通用 |
储存保管规范 | 食品分类分区存放,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常温、冷藏、冷冻食品按要求储存;临期食品单独存放、明确标识,过期食品及时清理 | 6 | 全业态通用 | |
产品质量合规 | 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不经营过期、假冒伪劣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4 | 全业态通用 | |
出厂检验管控 | 食品生产企业按产品标准开展出厂检验,留存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食品小作坊按要求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 3 | 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适用;其他业态按不适用处理 | |
从业人员管理 | 健康上岗管理 | 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发热、腹泻、手部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 6 | 全业态通用 |
个人卫生规范 |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专间、清洁作业区人员进入前按规范洗手消毒,不佩戴外露首饰、不留长指甲 | 4 | 全业态通用 |
诚信经营评价指标
评价类别 | 项目 | 判定标准 | 分值 | 适用业态说明 |
明码标价 | 价格公示 | 严格使用阳光菜单,明确标注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按“克”或“份”);价格变动及时更新。 | 5 | 全业态通用 |
标价规范 | 无“时令价”“套餐价”等模糊表述;无虚假、模糊标价;服务费、茶位费、打包费等附加费用提前明示,无强制消费。 | 5 | 餐饮、食品销售通用;生产 / 摊贩简化为标价清晰 | |
结算准确 | 实际结算与标价一致,无“低标高结”现象。 | 5 | 全业态通用 | |
计量准确 | 器具检定 | 计量器具经强制检定合格,加贴检定封签,使用餐饮计量公示牌并附校准砝码。 | 5 | 涉及称重计量的业态通用 |
无欺诈行为 | 无作弊秤、八两秤等计量欺诈行为。 | 10 | 涉及称重计量的业态通用 | |
禁止虚假宣传 | 线上宣传 | 网络销售和宣传中无“(国家机关)专供”、“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标识内容;商品描述真实准确。 | 10 | 入网经营主体适用 |
线下宣传 | 菜单、广告等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 10 | 全业态通用 | |
真材实料 | 产品宣传图片与实物基本相符;无“货不对板”现象。 | 10 | 全业态通用 |
文明经营评价指标
评价类别 | 项目 | 判定标准 | 分值 | 适用业态说明 |
服务态度 | 从业人员服务态度 | 用语文明、态度热情;无态度恶劣、与消费者争吵等情况。 | 5 |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业态通用 |
响应效率 | 消费者诉求响应情况 | 及时响应消费者询问、选购、结账等需求;无故意拖延。 | 5 |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业态通用 |
消费纠纷 | 投诉处理情况 | 近12个月内无查证属实的投诉。 | 5 | 全业态通用 |
消费环境 | 就餐区域整洁舒适度 | 就餐区环境整洁;桌椅、餐具洁净;无异味。 | 5 | 餐饮服务 |
禁止非法揽客 | 揽客行为 | 无纠缠尾随、拦车揽客、虚假承诺等不文明揽客行为;无因非法揽客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 10 | 景区周边、沿街餐饮/特产经营户适用 |
禁止商业贿赂 | 利益输送 | 无与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导游等勾结拿回扣的行为。 | 10 | 旅游接待类餐饮、特产经营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