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65J/2026-1010630668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生成日期 | 1784882688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65J/2026-1010630668
其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20
无
LSSD16-2026-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24 16:44
信息来源: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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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嵊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于 2026年7月1日起试行。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嵊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13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泗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租赁、运营和监督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的房屋。
第四条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信息公布、协调统筹,申请核查等工作。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定向配租和面向社会配租两种模式。定向配租是指运营单位使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将自有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的,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申请条件和租金由运营单位自行确定。面向社会配租是指运营单位公开发布配租通告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价评估后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为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租金市场评估价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市场参考租金由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在嵊泗县城区范围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嵊泗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舟山市范围内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或政策性住房待遇的;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运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无房及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申请人根据配租通告向运营单位提交申请。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格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由运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运营单位初审后应当提交县住建局复审。县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情况的审核并反馈给运营单位。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运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无异议或经县住建局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运营单位组织选房、配租。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项目正式运营前,运营单位应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公告(面向社会公众)或招租通知(面向特定人群),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房屋套型、数量)、租金价格标准、计划招租时间、承租条件等内容,在发布前应向嵊泗县住建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金收取;合同履约监督;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并有义务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私自安装、拆换屋内设施设备等个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
(一)承租定向配租的单位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或者注册地址迁出本区域的;
(二)承租人因购买、接受赠予、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承租人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四)其他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运营单位申请延期腾退,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由运营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擅自增加同住人的;
(三)损毁、破坏、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损毁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六)经嵊泗县住建局核查,租赁期内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各类安置房和公租房等;
(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承租、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或者领取各项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每月等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嵊泗县城区范围,是指嵊泗县菜园镇东海社区、海滨社区、菜圃社区、沙河社区4个城镇社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