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MB0943068N/2026-101061270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17833864917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MB0943068N/2026-1010612704

  •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 发布机构: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6-07-02

  • 文号:

    嵊民社发〔2026〕25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10-2026-00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嵊泗县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7 09:08

信息来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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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部门、各乡镇综合信息指挥室:

现将《嵊泗县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日

嵊泗县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推动民生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40号)、《舟山市市本级公益创投实施办法》(舟民社管〔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社会资金资助,并由社会组织申报和实施,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遵循关注民生需求、社会治理、共同富裕原则,扶持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项目,培育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主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社会组织培育活动中心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组织实施。县社会组织培育活动中心对所有申请项目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后确定初步入围项目,提交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最终入围项目及资助金额。社会组织为公益创投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由主办单位发布征集。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为一年(特定的项目可短于一年)。

第五条  公益创投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同一资金来源的,每个社会组织限报1个公益创投项目,如公益创投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同一社会组织也可申报其他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不纳入公益创投支持范围。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在坚持“扶贫、济困、为老、救孤、助残、助学、助医、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其他创新性的公益服务项目”基础上进行申报,主要包括:

1. 为老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养老知识普及、老年文体活动、老年心理健康疏导、互助养老队伍培育、临终关怀等;

2. 青少年服务类: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留守儿童陪护、新就业群体子女课后托管、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法治科普、体能素质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等;

3. 基层治理类:海岛社区矛盾调解、邻里关系培育、社区自治队伍建设、移风易俗宣传、平安社区建设等;

4. 文化惠民类:海岛特色文化传承、文艺下乡进社区、群众文体活动开展、文化素养普及、非遗文化推广等;

5. 特殊群体帮扶类:残疾人康复辅助、低保及特困群体救助、困难家庭赋能、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应急帮扶救助等;

6. 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公益类项目。

第七条 申报和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规范,设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可独立核算项目专项资金;

3.近两年内年检年报结论合格,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无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公益资金等违规历史;

4.具备匹配项目实施的专业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及基础设备,熟悉海岛基层服务模式,具备相关服务项目实施经验者优先;

5.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需常态化开展党建工作,暂未建立党组织的需坚持党建引领公益服务原则。 

第八条 项目入围后,承接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书,签订《年度嵊泗县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确认书》,明确项目开展的相关管理服务事项。

第九条 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及实施方案开展服务,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区域、服务对象、量化指标及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社会需求发生改变等原因需微调方案的,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执行。因目标无法实现、管理问题、绩效评估差、项目承接单位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等原因可中止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台账,分类收纳活动照片、签到表、服务记录、访谈资料、财务票据、宣传资料、工作报告等资料,做到一项一档、有据可查,台账规范。

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中发放的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十条 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加强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规范会计科目设置,规范账务报表处理,规范资金列支手续,规范各项税费缴纳。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协议签订后拨付80%启动资金;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尾款。资金支出范围仅限项目人员劳务成本、专业培训、宣传推广、活动物资、场地租赁、交通补贴等与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严禁列支礼品卡、消费券、私人消费等违规费用。

1.人员劳务成本是指邀请专家、督导等进行项目支持所支出的劳务费用、志愿者补贴。

(1)专家讲师费。讲师讲课费标准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300元/小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小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小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小时。费用标准如有变化,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调整执行。

(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主要是指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员(如专家、督导等)费用,具体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执行。项目承接方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或讲课费。

(3)志愿者补贴。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志愿者费用,项目团队中协助的工作人员(需在项目申请书中标注志愿者身份)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天(半天不超过50元),临时招募的志愿者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80元/天。志愿者补贴具体是指参加公益服务的志愿者应获得的必要成本补偿费,已经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以及误餐补贴等。本岛之外,可据船费(按实际船票)、住宿费(按酒店协议价)等参照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酌情列支,具体参照当年的财政标准执行。此外,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有多重身份来重复领取。

2.项目活动经费是开展项目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用于服务活动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学习培训支出、宣传、印刷等各项费用。

(1)培训费。培训费是指项目执行中产生的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等。培训预算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财政标准。

(2)宣传、印刷费用。宣传、印刷费用是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宣传该项目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而发生的费用。一般其金额占比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0%。

(3)购买相关工具物品等费用。购买相关工具物品等费用是指开展服务于受益对象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如购买原材料、简易用具等)、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

3.项目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具体是指由于开展项目内的活动而产生的管理费用,如分摊的财务人员工资、分摊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部分打印费、邮寄费等等。项目管理费标准按资金来源确定最高限额,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不高于10%。财政资金支持的,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标准,但最高限额不高于20%,具体管理费用限额比例为5A、4A、3A(无等级参考3A)社会组织的支出费比例分别不超过总资助额的20%、15%、10%。使用管理费用,应当保留活动开展及费用使用证明材料。

4.项目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或用于机动的费用,如购买慰问品,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

5.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②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③单位价值高于1000元(含1000元)。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从社会效益、创新性、执行能力、可持续性等多维度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终期结题评估两类,评估工作委托具备资质、无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项目结题的核心依据。

第十三条 针对项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在限期内予以整改完成,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完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承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留存原始票据,主动接受民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按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

第十六条  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实施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嵊民社发〔2026〕25号嵊泗县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