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MB0943068N/2026-1010546811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17775386356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MB0943068N/2026-1010546811
其他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04-30
嵊民社发〔2026〕16号
LSSD10-2026-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4-30 16:43
信息来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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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嵊泗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6年4月30日
嵊泗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县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术交流及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5〕2号)、《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8〕32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25〕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嵊泗县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县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工作室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依托技能含量较高、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创建,带动我县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为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嵊泗县+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六条工作室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领创人: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人应在岗在聘,年龄一般应距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社保缴费单位应与申报(依托)单位一致。
(二)有工作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制度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稳定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领办人是工作室日常运行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团队成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行名师带徒。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每年带徒不少于2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人以上。
(二)引领技能研发。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三)开展技艺交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1期培训班。
(四)发挥社会效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研讨、人才交流等活动,参与技能竞赛评判与指导,积极主动服务院校和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工作室建设项目主要有以下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县民社局印发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遴选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和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职业(技工)院校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县民社局。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嵊泗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名称、工作室领办人和工作室成员情况、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作室计划目标、所在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等。
3.其他材料。包括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工作室领办人和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材料;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
(三)县级评审及结果公布。由县民社局组织评审,对各单位推荐的工作室进行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及综合评议后,拟定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嵊泗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实施期限自发文公布之日算起。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建立工作室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机制,由县民社局组织实施。其中,对新建工作室在实施期满后实行建设期满绩效评价,对已建工作室实行年度运行绩效评价。主要评估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工作创新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工作室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工作室对照要求开展自评,并由依托单位开展复核评价。工作室应根据绩效评价内容和要求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县民社局。
(二)县级评价。县民社局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按综合评分法对工作室建设运行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并划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绩效等次。
第十一条对评价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重新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二)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三)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县民社局应及时将工作室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成效,指导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民社局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统筹指导、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负责工作室的日常指导,要对所属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工作室依托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要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督促工作室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技能活动、规范日常运作,要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县民社局。
第十五条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依托单位和工作地址。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工作室向县民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一)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
(三)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形,由工作室向县民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消该工作室认定。
(一)年度评价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项目依托单位破产、倒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支持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的;
(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对初次认定的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20000元,对综合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工作室分别给予续建补助经费10000元和5000元。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工作室的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或下一次绩效评价前使用完毕,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工作室,重点推荐工作室申报遴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重点推荐领办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申报遴选县级及以上人才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嵊泗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嵊人社发〔2017〕68号)同时废止。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