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0873643838/2026-1010546578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17775341864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43838/2026-1010546578
其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嵊市监〔2026〕19号
LSSD68-2026-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4-30 15:29
信息来源: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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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队:
《嵊泗县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嵊泗县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2026年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评价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评价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服务活动。
第三条 信用风险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优化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依据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主体资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类型、行业分类、行政许可及从业人员资质等信息。
(二)行政监管信息:行政检查、抽查检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惩戒措施等信息。
(三)司法裁判信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作出的涉企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及司法执行等信息。
(四)社会评价信息:获得的荣誉表彰、第三方评价、舆情信息等。
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各业务系统及本县依法归集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信用风险评价的数据基础真实有效。建立健全信息质量管控和异议处理机制。
第三章 信用风险评价
第六条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的模式。以自然年为评价周期,设定基准分为12分。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主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信用记录,对照《嵊泗县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记分规则》(以下简称《记分规则》)进行动态扣分或加分。
第八条 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累计记分情况,确定经营主体年度最终信用得分,并依此评定信用等级:
(一)得分在11分(含)至12分的,信用等级为“优秀”;
(二)得分在9分(含)至11分(不含)的,信用等级为“良好”;
(三)得分在5分(含)至9分(不含)的,信用等级为“一般”;
(四)得分在5分(不含)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差”。
经营主体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差”。
第九条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其信用风险评价在通用记分规则基础上,应同时遵循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或各自专业领域另行制定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通用+专业”的融合评价模式。
第十条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信息,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探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共享评价信息。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在项目申报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对信用等级为“良好”的经营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检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三)对信用等级为“一般”的经营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
(四)对信用等级为“差”的经营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必要时实施全覆盖检查。依法依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在融资授信、保险费率、行业评优、平台流量分配等领域,参考应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结果。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存在失信信息的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信用。信用修复工作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的类型包括:
(一)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停止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承诺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受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核实、审批。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相关信用信息、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失信经营主体的合规指导和帮扶,引导其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修复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制定与实施应遵循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下级文件以保持合规。
附件:
嵊泗县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价记分规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备注 |
基础合规状况 | 主体资格 |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扣2分/次 | 当年 |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扣3分/次 | 当年 |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 扣12分/次 | 直至注销或修复 | ||
许可资质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扣2分/次 | 即时 |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开展经营活动 | 扣4分/次 | 直至取得 | ||
经营行为规范 | 行政处罚 |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罚没款5万元(不含)以下) | 扣3分/次 | 按处罚决定时间记,最短公示期满可申请修复 |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数额罚款(罚没款5万元(含)以上) | 扣6分/次 | 同上 | ||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较重行政处罚 | 扣9分/次 | 同上 | ||
抽查检查 | 在“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监管中被发现存在问题,责令改正 | 扣1-2分/次 | 当年 | |
在抽查检查中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材料 | 扣4分/次 | 即时 | ||
消费与权益保护 | 投诉举报 | 经查证属实的消费者投诉,未能及时妥善处理 | 扣0.5-1分/件 | 当年 |
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依据行政处罚项对应扣分 | 即时 | ||
消费承诺 | 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建设,但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 | 扣1分/次 | 即时 | |
社会评价与自律 | 荣誉表彰 |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 | 加1分/项 | 当年 |
获得省级重要荣誉 | 加2分/项 | 当年 | ||
社会责任 |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扣6-12分/次 | 视情节与后果 |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责任,或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扣12分/次 | 直至移出名单或修复 | ||
重点领域特别规则 | 专业评价 | 重点领域经营主体,同时适用相关专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 按细则记分标准执行 | 实行“通用+专业”融合记分 |
注:本表未列举的其他失信或守信行为,可根据监管实际,参照类似情形集体研究确定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