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84W/2025-1010433632 |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枸杞乡 |
| 生成日期 | 17645786565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84W/2025-1010433632
民政、扶贫、救灾
枸杞乡
2025-11-28
枸乡政〔2025〕44号
LSSD99F-2025-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01 16:44
信息来源:枸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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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加强对枸杞乡柏山公墓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维护公墓公共秩序、保障殡葬活动有序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和集体公共资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研究制定《枸杞乡柏山公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枸杞乡柏山公墓管理办法》
嵊泗县枸杞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
《枸杞乡柏山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嵊泗县枸杞乡柏山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枸杞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枸杞乡柏山公墓区域内的所有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柏山公墓是为枸杞乡户籍村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墓地,已于2020年4
月27日起实行闭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墓地、墓位包括本公墓园区范围内所有的土地、穴位、道路、绿化等设施。
第四条 枸杞乡人民政府是柏山公墓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墓穴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权益人要求延长使用期的,枸杞乡人民政府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已售公墓必须确保自用,不得私下转让、买卖。
第七条 村民安葬骨灰前,枸杞乡人民政府应仔细核对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及墓穴购买证明,确保信息一致。
第三章 日常维护
第八条 枸杞乡人民政府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枸杞乡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公墓预留的维护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主要用于使用周期内的公共道路和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安全整改、环境提升等。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墓范围内的坟墓修缮,一般情况不得修缮。如确需修缮,需经枸杞乡人民政府审批。擅自改变、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样式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遗体墓在枸杞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改造为生态墓地。
第十一条枸杞乡人民政府负责公墓公共区域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道路设施、消防安全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墓区环境整洁、肃穆、优美。
第十二条枸杞乡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祭扫群众和墓区安全。
第十三条 枸杞乡人民政府负责摸清公墓底数和已入葬数量,建立完善销售、入葬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公墓管理数据。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况造成骨灰(骸)丢失或墓位损毁的,本公墓园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骨灰(骸)丢失、墓位损毁的;
(二)权益人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封取走骨灰(骸)或造成墓位损毁的;
(三)权益人因祭拜等原因临时领走骨灰(骸)期间造成骨灰(骸)丢失、损毁的;
(四)权益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利用墓位安放易燃、易爆和易腐等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不适宜保管的物品,公墓园不承担赔偿责任;权益人安放的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其他第三方安葬或安放的骨灰(骸)、墓碑损毁时,若本公墓园因此被追诉遭受损失,权益人应予以赔偿;
(五)其他因权益人的原因造成骨灰(骸、遗体)丢失或墓位损毁的。
第十五条 公墓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改建,私下交易,变更墓主信息;
(二)新立或更换超标准墓碑(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新增坟墓硬化、白化面积,在坟墓周边新建围墙、栏杆、拜台、石桌石凳等附属设施。
(四)损坏树木、公共设施、墓穴及墓碑;
(五)燃放烟花爆竹(除管理方组织的集体祭祀活动外)、焚烧冥币纸钱;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反墓区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枸杞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