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6)第2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0)嵊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91号 | 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30922100004GB00463F00020011 | 嵊泗县菜园镇翡翠苑4幢二单元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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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