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6)第51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19)嵊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2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30922100004GB00530F00010032 | 嵊泗县菜园镇翡翠苑3幢一单元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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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