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29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兴海路277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5085574,传真号码:0580-5085574。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shengsi.gov.cn/col/col1229679403/index.html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投诉请求、建议征集、查询评价”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领导及分工;

(2)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工作制度;

(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重点工作情况;

(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工作报告;

(6)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相关政策;

(7)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总体规划、计划总结;

(8)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10)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工作动态、公告公示、建议提案办理、便民信息”,每个分类包括若干子目录。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渠道。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https://www.shengsi.gov.cn/col/col1229289598/index.html?isshow=fdgk)、浙江政务服务网嵊泗站部门窗口(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Subset?siteCode=330922000000&deptCode=001008009004027)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依法受理向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兴海路2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5085574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详细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兴海路277号

 联系电话:0580-5085574;传真:0580-5085574;邮政编码:20245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具体网址:http://www.shengsi.gov.cn/col/col1229679403/index.html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922)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