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本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主管部门: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嵊泗县财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工作机构: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海滨中路136号;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5087845,传真号码:0580-5084056(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嵊泗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hengsi.gov.cn/col/col1229679403/index.html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切换到“嵊泗县”,点击“我要咨询、我有意见/建议、我想投诉/控告、我需帮助、办理公开、查询评价”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县财政局领导及分工;

(2)县财政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县财政局工作规则、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县财政局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及其他工作信息等;

(5)县财政局人事任免;

(6)县财政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县财政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分别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行政权力与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它对外管理服务、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公示、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民生信息、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公共资源配置、招考信息“等内容,每个分类包括若干子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机构、公开制度、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文号等检索;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和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财政局办公室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网址: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engsi.gov.cn)。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询(指定地点: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

5.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嵊泗县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具体网址:https://www.shengsi.gov.cn/col/col1229679403/index.html

联系电话:0580—5087845。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县财政局办公室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80—5084056。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县财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件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

联系电话:0580-5087845,传真电话:0580-5084056;邮政编码:20245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受理向县财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嵊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http://www.zj.gov.cn/col/col1571803/index.html)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922)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附件:

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