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黄龙乡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黄龙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黄龙乡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乡党政综合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黄龙乡南港村峙坑巷59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580-5811015

传真号码:0580-5811015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切换到“嵊泗县”,点击“我要咨询、领导信箱、我要建议”相关栏目,提出对黄龙乡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乡政府及乡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乡政府领导及工作分工

(2)乡政府机构及工作职责

(3)法规文件规定

(4)乡政府工作报告

(5)乡政府工作动态

(6)乡政府公告公示

(7)关于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网站:www.shengsi.gov.cn。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询(指定地点:浙江省嵊泗县黄龙乡南港村峙坑巷59号)。

4.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黄龙乡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乡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乡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即日起正式受理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黄龙乡人民政府党政办(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为:黄龙乡南港村峙坑巷59号

办公时间为: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5811015

传真号码:5811015

通信地址:嵊泗县黄龙乡南港村峙坑巷59号,黄龙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202454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黄龙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党政综合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本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乡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乡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乡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