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5-2816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5-28168
政府工作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5-07-28
嵊政发〔2015〕14号
LSSD00-2015-0003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5-07-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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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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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4〕16号)精神,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现结合嵊泗实际,就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调控机制, 增加医疗卫生筹资渠道,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 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在现有基础上力争有所突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导向、促进有序竞争的原则;坚持放宽准入、优化服务举措、享受公平待遇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的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的医疗机构,使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二、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三)科学合理制定规划。
根据嵊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因素,结合城镇化进程,全面分析医疗服务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不合理扩张。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具有优势或重点学科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县域内落户。鼓励引导有资质人员依法在渔农村及外小岛开办个体诊所。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把公立医院改制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公共医疗服务为前提,积极探索并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县级医院改革,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合资合作、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县级医院改制重组。县级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优化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六)优化服务举措。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香港、澳门、台湾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我县设立独资医院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指导民营医院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帮助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营造良好医疗环境。探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的资源共享机制,开放公立医疗机构影像诊断、检验检测、病理诊断等平台,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七)完善人事录用制度。
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人才引进享受公立医院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县人力社保局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代理工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代理服务。
(八)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营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务人员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待遇,统筹外部分由民营医疗机构自行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提高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提升医务人员待遇。
(九)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积极破除医务人员流动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在县域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经公开招聘录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其任职工龄、职称、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予以连续计算。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支援民营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多点执业,任何部门和机构都不得给申请多点执业人员设置障碍。
(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
建立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当年业务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安排教育培训经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优秀专业人才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人才评选奖励政策。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规范土地使用权。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原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
(十二)完善投资融资体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股票上市。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备案,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5年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从事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十四)建立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机制。
政府设立民营医疗机构奖励补助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奖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落实政府对社会事业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范围,政府按其承担的服务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如无盈余的则按投资比例相应折价获取。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十六)其他相关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适当放宽其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再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民营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应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准入和报销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器械,也可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本部门的重要职责,列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的重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政策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紧清理和修改制订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有关规定,要结合实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制订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为社会办医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十九)开展规划指导下的“项目引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其他部门、各乡镇政府,针对医疗服务需求和资源布局现状,研究制订社会资本办医规划方案,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完善,给社会资本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形成一定数量规模和占比的民营医疗服务市场。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整治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要探索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治协会,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