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嵊泗县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着力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特制定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继续实行《嵊泗县水产加工企业奖励办法》,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我县实际,对原奖励税种作相应的调整,剔除农业税奖项,新增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项。
二、增加扶持资金额度。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增加到200万元,其中原1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新增1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奖励、相关风险补偿等。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县级金融部门在贷款安排、利率、授信额度上给予中小企业一定优惠倾斜,并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列入重点扶持的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水产加工企业应急转贷使用。
四、提供风险担保服务。嵊泗县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安排3000万元担保额度,为水产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手续费实行减半收取。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当前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缓交或免交。对中小企业的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评估费用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房管部门制定。
六、引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中小企业在资产并购、存量资产盘活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减免。在保证房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原中小企业房产未确权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手续予以简化,酌情办理。
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商检等部门在企业产品开发、项目申报、争取资金、信息服务、开辟水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方面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八、上述政策有效时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