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案

发布时间:2016-10-14 08:54

信息来源:中国嵊泗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嵊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字〔2016〕2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方雪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 6月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的错误内容,合并计算申请人在民办教师的工龄和补发差额工资、退休金。

申请人称:其在1974年8月至1985年2月期间,是嵊泗县枸杞乡中心校民办教师;1985年3月,调入枸杞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工作;1987年转为事业编制;2007年8月退休;合计工龄应为33年。但是被申请人在核定申请人工龄时剔除了申请人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违反了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17号)“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错误违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查阅了申请人的档案,其个人工作履历为1974年3月至1985年2月在枸杞中心校担任民办教师;1985年2月在枸杞乡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从事会计工作;1987年9月被招收为集体事业合同制工人;2003年7月录用为枸杞乡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2007年8月退休。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9号)规定“民办教师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目前,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民办教师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因此,申请人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档案中申请人个人的《合同制职工登记表》中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招收为集体事业合同制工人,不迁户粮关系,连续工龄从1985年2月计算。”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3〕143号)规定,申请人的连续工龄从1985年2月开始计算至2007年8月退休,连续工龄为22年7个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17号)规定“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下同)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先是从民办教师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又从合同制工人被招收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是直接从民办教师岗位被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因此其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依据正确、合法合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4年3月至1985年2月在枸杞中心校担任民办教师;1985年2月在枸杞乡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从事会计工作;1987年9月被招收为集体事业合同制工人,不迁户粮关系,连续工龄从1985年2月计算;2003年7月录用为枸杞乡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07年8月退休。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要求享受当民办教师期间工龄合并计算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明确申请人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连续计算工龄,其连续工龄为22年7个月。申请人不服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遂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行政复议申请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职工履历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17号)规定“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下同)或……,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综合上述规定,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其原任民办教师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前提条件是从民办教师岗位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凡脱离民办教师岗位(或中断)后再被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考入大中专院校毕业后为国家职工的,其原任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而本案中,申请人是从民办教师岗位调入枸杞乡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从事会计工作,两年后被招收为集体事业合同制工人,十六年后再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至退休,并不是直接民办教师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的。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申请人原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6〕10号)对申请人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认定

如申请人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