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运行车辆价格秩序管理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1-1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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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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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运行车辆价格秩序管理的议案
年度: 2015
案由分类: 其他
案号: 11
议案领衔人: 周朝军
附议人: 11名代表
案由: 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运行车辆价格秩序管理的议案
内容摘要:

出租车及社会个体车辆是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是一个重要的城市功能要素;出租车秩序更是城市的名片,是经济发展的体现,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毋庸置疑,出租车对我县近年来旅游业蓬勃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到旅游旺季,出租车运营繁忙,一派繁荣景象。但是随之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尤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出租车出租车及社会个体车辆价格无标准,部分行运车辆都是“一口价”“满口要”“愿付是这个价”“不愿付也是这个价”极为混乱,斩客,拒客,甚至挟客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出租车司机称,只要出价,无论多高,游客不得不给,只是自己叫不出口,说心里话:自己也觉得“黑价相”“霉心不过”。据了解,去年旅游旺季李柱山至菜园城区至少要50元,到石柱村80元,菜园城区至石柱40元,小关岙村要60-80元,个别出租车到高场湾要80-100元,社会车辆及没有临时行运证的黑车价格都很混乱,很多情况下都要比上述价格高。

    出租车及社会个体车辆价格不但高,难以接受,而且驾驶员为了追求更大利益时常不守信誉,只接载价格高的,不遵守对已作出价格低的乘客的承诺或约定,出现耽搁乘客行程的现象,老百姓对此很有怨言,甚至愤慨,说什么话都有,严重影响我县的形象和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我县旅游业发展。

     行运车辆行业是一个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窗口”行业,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我们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行业必须有行规,现我县连个出租车价格标准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我县最大的缺憾,是老百姓的伤痛。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出台出租车价格管理办法,采取各城市普遍实行的较为先进的里程器计价办法,按计程器计价即打表计价或者暂出台一个过渡性的按路段地点计价办法,明确各路段地点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比如在李柱山码头做一块醒目标价牌,城区也有相应的标价牌,让游客上岛和游玩中玩得放心,坐得舒心。结束我

县特别是出租车无价格标准的历史。与此同时,要理顺机构关系,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法,使出租车价格标准得到普遍遵守,以规范我县出租车行业,并尽可能控制黑车行运现象,提升我县美丽海岛和国家级列岛风景各胜区的形象和品位。


 

主办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办单位: 县发改局
类别标记: B类
复函:

周朝军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行运车辆价格秩序管理的议案》已收悉,现将建议(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县出租车收费乱象客观存在的原因 一是社会综合价格因素。多年来,汽油、配件、人工等物价指数成倍上升,出租车运营成本日趋提高,但我县出租车运价自2003年调价至今,一直没有变动。出租车运价依然实行10多年前规定的“点到点”收费模式和水平。 二是政策因素。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我省出租车收费实行基础运价形式的政府定价模式,即使用计价器收费模式。而我县目前还没有安装使用计价器。 三是监管缺失。因省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县运管局虽为出租车行业监管部门,但对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我县现行的“点到点”的运价规定缺少处罚依据;而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县发改局(物价局)受职能权限的制约,缺乏对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手段,且法定处罚力度也较低,效果不明显。 二、下一步对策措施 尽管这几年我局会同县物价部门一直在研究、探讨安装使用出租车计价器事宜,但鉴于我县公路里程短、单向运输多等诸多客观因素,工作推进难度较大,效果也不明显。今年县政府曾召集县人大、县人民法院、县法制办、县物价局、我局等相关部门专门就出租车价格管理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1.明确在我县实行出租车计价器收费,并尽快尽早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为降低或避免出租车经营者对安装使用计价器较大的抵触情绪而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可以在出租车公司先行先试。2.在出租车计价器收费筹备阶段,由县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临时运价,力争在旅游旺季之前推出,并实行明码标价,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出租车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临时运价的正常实施,提高出租车经营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今年5月,省物价局冯海军副局长一行专程来我县调研交通服务价格,在提到出租车计价问题时提出了季节差价的思路,即将旅游淡季、旺季的价格拉开,这将对稳定出租车经营者情绪,推进出租车规范化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反馈意见: 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