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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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县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的建议
年度: 2014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4
议案领衔人: 王 燕
附议人: 11名代表
案由: 关于建立县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的建议
内容摘要: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嵊泗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完成一所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我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业的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我县持证残疾人中智力残疾196名、精神残疾158名、重度肢体残疾193名,只有部分重度肢体残疾人安置在敬老院等机构,管理人员中缺乏专业对重症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的技术人员。同时,我县缺乏像我省其他县区一样为残疾人居家安养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人员。重度残疾人的康复护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据调查统计,我县已列入居家安养的155名残疾人中有18名残疾人有主动要求集中托养的强烈需求,有30名有日间照料的需求。

残疾人托养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要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公共服务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力。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我县建设一所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县级综合性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满足我县残疾人迫切的托养需求,并且托养中心也可以成为精神残疾人暂时康复服药和医疗转介的场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按残疾人总数6:1配备服务人员,所需人员由公益岗位解决。要对从事托养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二是建议加强政策引导,多元化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积极培育残疾人托养产业,从政策上积极推动托养工作产业化。建议政府把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实施。同时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业。

 

主办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
协办单位: 县残疾人联合会
类别标记: C
复函:

王燕等十一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筹建嵊泗县残疾人综合托养(庇护)中心的建议》已收悉。县发展和改革局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你们提出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对建设和谐社会,满足我县残疾人的需要有积极的意义。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弱势的群体,是否能建立对残疾人排忧解难的帮助机制,形成人人尊重关心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新挑战,更是嵊泗县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不论是从落实政府决策的视角审视,还是从解决最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视角审视,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关键工作。    故我局社发领域在今后的政府工作发展思路中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我局将认真做好区域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规划,发挥不同层级机构间协同作用 我局将充分认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确保在用地解决的情况下,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集中托养所,并建议各乡镇建立1-2个托养日间照料站。视托养对象失能情况及其家庭照料和经济承受能力,可鼓励更多的残障人士白天在日间照料站活动,晚上回归家庭或到集中托养所托养,以最大化地发挥不同层级机构的协同作用。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作用 托养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因此发改、民政、卫生、社保等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建立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我局将建议政府部门在用地和基础设施配置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或资助建立符合托养标准的机构,在招商引资中与民办机构签订租赁协议,引入民间机构积极参与规划建设相关托养中心。    三、建立“残联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社会互助机制 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开展的具体业务,但托养资源可以与民政、卫生、社保、教育等部门整合。在目前该项目尚未启动的情况下,我局建议是否可以在部分乡镇依托卫生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福利院等,可以在其原有基础上改扩建,并依托其专业的人力资源提供服务,以作为目前托养服务机构尚未建立的缓冲。    另外,我局也建议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残疾人托养事业,例如,通过宣传动员,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在物资上给予资助;整合民政作用,动员并培训一批有爱心、有一定能力的低保人员到托养机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达到低保人群、残疾人群、政府三赢局面。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6月25日    (联系人:许岚,联系电话:5591518)

反馈意见: 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