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县进一步推行法院调解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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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县进一步推行法院调解机制的建议
年度: 2014
案由分类: 其他
案号: 62
议案领衔人: 金 玲
附议人: 10名代表
案由: 关于在我县进一步推行法院调解机制的建议
内容摘要: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有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而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主要是适用于民事案件和一些简易案件,案件一经调解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对于进一步简化案件审判程序,提升法院系统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以及上诉的可能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法院调解机制的贯彻和执行,始终将其作为法院案件诉前和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效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在我县的法院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1、缺乏法院调解的规范操作制度。调解法官往往是凭借着自身的法律修养和人生阅历经验对当事人双方予以调解,缺乏系统规范性的培训和学习,在实践操作中会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负面效果。

2、缺乏法院调解制度的奖励激励机制。法院调解尤其是庭前和解在实施过程中为法院节省了大量的审判经费和工作成本,但是相应的在对调解法官的奖励激励配备方面仍然有所不足。

鉴于当前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发挥好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县委进一步加大对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县委政法委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我县案件受理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规范及工作意见,制定好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发展规划。同时,要加大对调解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提升调解工作能力水平。

2、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法院调解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要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调解工作支持。制定相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要及时予以经费奖励。

3、要进一步探索巡回调解等工作机制。根据嵊泗的海岛特点,大力推行巡回集中调解制度,对一些案件量较大的外岛乡镇和重点行业,实施集中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双方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主办单位: 县人民法院
类别标记: A
复函: 金玲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我县进一步推行法院调解机制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院调解工作极大的关注和支持,对法院调解工作在简化案件审判程序、提升司法效率、促进案结事了、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肯定。经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院从两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完善诉调衔接机制,降低纠纷成讼率。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按照“预登记—引导—调处”的诉前调解方式,引导调解各类民事案件。建立“庭所对接”工作新模式,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庭所对接”工作指导意见》,将法院审判工作平台前移,依托驻所人民调解室为“巡回审判点”,提前介入派出所对民事争议纠纷的调处过程。发挥裘红法官全国先进典型的作用,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裘法官热线”,进一步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动为涉诉群众和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以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分别对县旅游局、个体旅游经济发展较快的金沙和东山社区进行调研,进一步完善旅游纠纷网格诉前联调机制。同时,我院还加强“法官联系社区”工作,2013年共为社区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29人次,化解矛盾纠纷43件。二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促进案结事了。针对渔区当事人既想解决矛盾又不愿伤及情面的心态,我院始终将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项措施予以推动。建立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由立案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及时调解。2013年经立案调解制度调解的案件共80件,平均用时9.66天,占院机关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26.58%,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探索调解思路,拓宽调解范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疏导与化解矛盾,以法说案,以情辅法,法情相融,提高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度,提高调撤案件的兑现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90件,审结384件,其中调解撤诉262件,调撤率68.24%。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社会矛盾形式的多样化给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调解中具有让步和妥协因素的处理方式容易使当事人的排斥心理增强,调解工作的余地变小,困难加大;而调解工作的特点是重视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本身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给审判人员办案带来了很大压力。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落实“法官进社区”、“庭所对接”等机制,运用“裘法官热线”、“巡回审判”等措施,加强法院调解的工作力度,加大对青年干警的培养,提高法官做调解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调解工作在法官日常工作中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不断在实务中创新调解方法。同时,在人员配备和物质装备方面对调解工作予以充分的保障,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树立法官职业道德意识,落实考核激励机制。真正使民事审判工作达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目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穆新玲,联系电话:5087137) 抄送: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嵊泗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反馈意见: 非常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