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根源上解决嵊泗海岛快递业收费不规范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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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根源上解决嵊泗海岛快递业收费不规范问题的意见
年度: 2013
案由分类: 批评、意见
类别: 意见
案号: 2
议案领衔人: 刘国裕
案由: 关于从根源上解决嵊泗海岛快递业收费不规范问题的意见
内容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嵊泗海岛快递业也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向规范化逐步成长,为海岛群众网上购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对于快递行业二次收取过取海费的投诉也是与日俱增,且久久未能解决。

目前,嵊泗县共有各类大小快递企业13家,其中城区8家,嵊山3家,洋山2家。相关快递品牌涉及申通、圆通、汇通、韵达、中通、天天、CCES等等,快递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大都以舟山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形式存在。

一、  嵊泗海岛快递业二次收费的成因:

嵊泗海岛快递业始于2006年,处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阶段,快递只能送到定海市区,嵊泗等海岛不列入送货范围,当时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了“申通货物提送服务部”,为海岛群众提供代送服务,该服务部的成立为嵊泗消费者网上购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免去了消费者到市区跨岛取件的烦恼,这就是嵊泗快递业的雏形,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业务量少,当时的代送费(也就是现在的过海费)的收取是5-10元不等,但仍为消费者所接受,此后其他快递品种也以这种形式陆续进岛,快递服务向嵊泗海岛的延伸,大大刺激了嵊泗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满足了嵊泗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消除了海岛交通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购物局限性。

然而2009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这些无法符合条件的快递代送主体不得不想方设法寻求合法身份继续生存,于是就出现了现在的快递分公司,从原先的代送身份变成了快递业的正式一员,但其性质仅是挂靠,没有真正的管理关系,实际上是承担独立责任的快递主体。但这种身份的转变却与消费者要求享受全国统一的快递服务标准发生了矛盾,特别是对过海费收取问题是否合理的抵触,使嵊泗快递在海岛广受争议。

由于嵊泗独特的海岛地理位置,使得快件到达嵊泗必须增加海运环节,大大提高了运营成本,从而导致外地的快递公司不愿承接嵊泗快递业务,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愿在嵊泗设立分公司,目前在嵊泗以挂靠形式存在的快递分公司实质上是自负盈亏的个体经营行为,快件到达上级公司后运往嵊泗的运输成本都由嵊泗分公司独立承担,舟山公司与嵊泗分公司之间基本上没有经济往来,寄件收入和过海费是嵊泗快递企业维持生存和分摊海运成本的主要经济来源,这也是过海费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的本质内因。

二、海岛快递二次收费问题规范的瓶颈:

1、        挂靠性质内部管理脱节。嵊泗快递企业名义上是市区各快递公司的分公司,但实际上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只是通过挂靠上级快递公司取得快递经营资格,上级公司与嵊泗分公司之间最多是业务合作关系,没有管理义务,这使得嵊泗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诸如过海费收取等相关投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处置。而快递企业总部与舟山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也是态度暧昧,认为嵊泗这块业务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不在乎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义务的途径只有通过快递合同法律关系来实现,但过海费问题涉及的是来件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人不在嵊泗,这也是嵊泗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此无法作为的根由。

2、快递合同关系跨区域是消费者无法主张权利义务的症结所在。

快递服务关系产生的消费纠纷,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纠纷,源于寄件人在托寄时签订的快递单,快递单的背面就是一个很明确的“快递服务合同”,合同关系人就是寄件人和受理快件的快递服务单位,这很明显对处理快递服务收件纠纷带来了难度。

因为合同关系人不在本地,依常规是由寄件人提起投诉,那么投诉受理单位应该是在寄件地消委及受理业务的快递服务单位或者是快递公司总部,这种纠纷在当地就难以处理,且难以得到消费者理解。过海费纠纷的处置就是属于这种性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且支付了运费后与网店达成了销售合同关系,再由网店业主投寄并与快递受理单位成立了合同关系,消费者收件后被加收运费,其合同纠纷关系应是消费者与网店业主,消费者可以通过拒收或要求网店退相应金额的运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网店业主才可以作为快递合同主体对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投诉。

3、法律机制不健全。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是我县快递行业缺乏规范的主要原因。首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了快递行业的主管部门是邮政管理部门,而我县邮政管理部门执法方面由省级直管,县级没有执法权、没有专设执法机构,无法对当地快递经营者实施监管。其次是各类相关法规也没有对快递收费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收费方式只是通过快递企业的行业规则和合同关系来运作,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目前唯一可以做的是拒付过海费,如果快递企业扣留快件,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邮政部门对快递企业实施处罚,处罚对象是具有独立法律责任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舟山公司,但即便邮政部门监管能够到位,也有可能导致嵊泗快递业退出市场。如果以合同违约向快递企业追究责任,作为网上购物的嵊泗消费者不属于合同关系人,没有追诉权。

三、有效化解嵊泗海岛快递业二次收费问题的建议。

    从以上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海岛快递二次收费问题,根源于责任不清、管理脱节、监管滞后,受伤的是嵊泗消费者,损害的是政府公信力,因此不能听之任之,但又要呵护海岛快递业的发展,避免让嵊泗消费者再受伤,本人认为可尝试以下三种方案。

1、        理清责任主体实施针对性规范(由上而下)。针对目前海岛快递纠纷投诉、追责难的问题,有必要根据现行快递业法律法规,理清思路明确责任主体,采取针对性的行政措施。

经过调查,海岛快递业务其实并没有真正纳入到各快递品牌的经营网络中,也就是海岛属于不送达地区,而原先的代送点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快递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后,这些代送点借壳分公司,但性质没有改变,而消费者却要求享有快递统一待遇,于是就出现了矛盾,本代表认为既然舟山快递公司允许嵊泗快递分公司存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快递责任义务,也就是说各快递品牌舟山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嵊泗邮政部门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有责任义务向上级邮政部门逐级上报当地快递业问题,要求省邮政部门对各快递责任单位进行规范,据悉省邮政部门已多次到嵊泗行使执法权,并曾对多家快递实施过处罚,本代表认为他们同样可以对快递舟山公司实施监督执法,解决嵊泗海岛快递收费问题,一是内部消化过海费,切实履行快递合同;二是调整合同内容,将过海成本在快递合同中注明,在寄件时收取,有效解决二次收费问题;三是根据快递业的实际情况,允许保留嵊泗当前的操作模式,但对过海费收取行为统一规范制订标准。

2、        通过财务制度整治规范快递收费行为(由下而上)。

过海费的收取仅仅是岛上快递分公司的行为,未向消费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也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即便根据消费者要求开据收款收据,但其实质就是原先货物提送服务部的代运费,不可能由上级挂靠公司统一入帐,但作为公司化管理,其分公司收取的过海费应视作公司的营业收入,也就是说该项营业收入没有入帐,该挂靠公司就存在财务制度违法问题,当地税务部门就可以有权对该快递公司的这部分未入帐的收入实施查处,这样就可以有效化解了通过快递管理法规和合同法来解决此类收费问题的瓶颈,迫使各挂靠公司主动要求快递总部按照“内部消化“和”调整合同”两种方式,或者向省邮政部门申请,要求制订统一规范标准,允许海岛快递业收取过海费,以解决嵊泗快递二次收费问题。

3、        创造条件扶持快递法人企业。不管是“由上而下”还是“由下而上”,都必须面对快递企业因成本问题放弃嵊泗市场而“三败俱伤”的结果,因此必须创造条件引导扶持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许可条件的快递经营主体,创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快递经营企业,并以此来实现对县内各类小、散快递主体的整合,推动海岛快递业统一规范长久发展,有效避免嵊泗消费者再受伤。而要创建这样的快递企业,首先所要面临的最主要的困境还是海岛交通运输成本问题,其次才考虑因规模扩大而产生的经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问题。但这些问题如果政府作为长远社会影响考虑,应该可以通过政府扶持、企业管理以及企业利用整合后的资源优势向申通、圆通等品牌关系公司争取海运成本的分摊,从而消除海运成本对海岛快递企业的影响,而随着消费群的不断积累,其经营成本及人力资源成本支出面临的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总之海岛快递二次收费问题在现行的体制下,在本县范围内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如果不在乎海岛快递的存亡,只要查实虚假分公司的证据(通过财务检查即可实现),本地的快递行业即失去从业资格,或者通过授权执法等各类法律途径强制其不准二次收费,本地快递业也会因为海运成本问题失去生存条件,但本代表认为快递业发展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一个体现,关键是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不能因为矛盾而去抑制这个行业的发展或回归无序状态。海岛快递业二次收费的问题其实是海岛快递业没有被真正纳入到全国快递运营网络所引发的矛盾,县内汇通快递不存在二次收费的问题就是一个实证,而这个矛盾的症结就在于快递运营网络商,如果他们无视海岛快递业务且作为执法机构的邮政部门在行政上无法干预,那我们只能面对这个行业在海岛存与亡的问题了。

 

主办单位: 县邮政局
协办单位: 县工商局、县发改局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