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渔农村老年妇女享受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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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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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渔农村老年妇女享受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的议案
年度: 2017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32
议案领衔人: 平腰红
附议人: 11名代表
案由: 关于统筹渔农村老年妇女享受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的议案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精神,按照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渔农村群众老有所养问题,在新形势下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保障社会公平、公正,也为当前美丽海岛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由于渔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没有参与社保养老体系,尤其是老年妇女更没有养老保障,生活无固定收入,但她们曾年轻时代在农业大队也为村大跃进式集体渔业生产添砖加瓦,辛勤做好后勤辅助生产工作,可至今未拿政府的社龄补贴,生活来源靠政府给丈夫的渔民生活补贴及子女赡养费维持日常生活,遗孀生活更加困难。随着岁月的增大,老年妇女身体状况一年不如一年,医药费、日常生活费逐渐增加,为关心老年妇女切身利益,让她们享受改革开放的幸福成果,使她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建议政府切实解决渔农村老年妇女享受捕捞渔民养老生活保障的政策,让老年妇女行使男女平等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平腰红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渔农村老年妇女享受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的议案》已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县女性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情况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精神,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范围对象为:“现为我县户籍并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1.曾为我县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2.曾享受国家返销粮;3.曾在我县渔区从事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4.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缴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两费)。”这个政策从2015年1月起实施,全县有6985名60周岁以上原集体捕捞渔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叠加享受渔民生活补贴,其中女性2164人。 二、部分老年妇女已享受渔民养老保障制度政策红利 2016年12月,舟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分类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更好地改善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已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允许其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1200元、2400元和3600元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重新调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原集体渔民生活补贴变更为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在政策设计上,一是突破了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仅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政策规定;二是加大对重选缴费档次人员的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老年传统捕捞渔民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以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截止2017年4月底,我县已被认定为传统捕捞渔民的女性为2713人,其中2147人60周岁以上的女传统捕捞渔民选择可重选缴费档次。 另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传统捕捞渔民遗孀可在领取城乡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原集体捕捞期间因生产事故死亡的渔民,其遗孀享受200元/月生活补贴;其他原因死亡的渔民,其遗孀享受100元/月生活补贴。截止2017年4月底,在享受遗孀生活补贴女性共2554人。 关于你们提出的让更多渔农村老年妇女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感谢您(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反馈意见: 基本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