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已保渔民原集体捕捞生活补贴发放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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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已保渔民原集体捕捞生活补贴发放的议案
年度: 2016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29
议案领衔人: 金玉芳
附议人: 10名代表
案由: 关于解决已保渔民原集体捕捞生活补贴发放的议案
内容摘要:

2014年12月8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老年捕捞渔民的生活待遇,进一步保障了渔民生活质量。

该《意见》明确,现为舟山市户籍并已参加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曾为该市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曾享受国家返销粮;曾在该市渔区从事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交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并且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为此次补贴的对象。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人员,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选择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渔民自费缴纳,目前这些渔民仍从事捕捞作业,曾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交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但这部分渔民却不是此次补贴的对象。“坚持把民生底线兜住兜牢。”这是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切实要求。基层强烈反应,自费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渔民,且从事集体渔业捕捞几十年,应该享受均等的政策待遇。目前,一些自费缴纳养老保险的渔民分分退保。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调研,以完善渔民养老保障体系为目标,进一步解决集体捕捞渔民(自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渔民)生活补贴问题,让更多的渔民享受补贴政策。


主办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协办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金玉芳等十一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已保渔民原集体捕捞生活补贴发放的建议(意见)》已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12月8日,舟山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明确,现为我市户籍并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曾为我县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2.曾享受国家返销粮;3.曾在我县渔区从事原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4.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缴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的渔民,为此次补贴的对象。同时,《意见》对补贴对象有其他参保情况的另作了具体规定,已享受和今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人员,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进行选择。职工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条件的,延缴期间可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原集体捕捞渔民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政策是全市统一贯彻实施的。《意见》对补贴对象、发放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各县区贯彻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    针对你们在议案中所提到的通过自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或今后将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原集体捕捞渔民,根据文件规定,只能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进行选择。这部分对象中,职工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条件的,延缴期间可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但针对你们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渔民养老保障体系,加大对自行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的政策扶持的建议(意见),我们会积极向省、市争取相关政策,结合嵊泗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渔民养老保障体系,以便给予及时研究和采纳。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反馈意见: 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