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法院受理小标的涉海涉渔案件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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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法院受理小标的涉海涉渔案件的议案
年度: 2015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71
议案领衔人: 陈宽宏
附议人: 15名代表
案由: 关于要求法院受理小标的涉海涉渔案件的议案
内容摘要:

为了社会安定,为了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平、公正、公开,为了方便广大的人民群众,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当地法院应当受理小标的涉海涉渔案件。

2014年我镇有一案子,是运石船上两个船员打架,造成一方受伤,事后到洋山派出所和洋山司法所多次调解不成。后受伤一方到舟山海事法院起诉打人者,过了一个多月后案子退给了当事人,说法院不受理这种案子,理由是赔偿金额少,而且是船上两个船员的打架纠纷,不予受理,请洋山法庭处理解决。但洋山法庭又不受理海上案子,所以当事人意见很大。

捕鱼船、运输船的船员劳资纠纷、工伤医疗的赔偿等等,赔偿金额较少,如到舟山海事法院打官司,很不方便,费用较大,所以百姓反映很大,对社会和法院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要求像这一类赔偿金额较少的案子,在舟山海事法庭不受理的情况下,在当地法庭或法院受理较为合理。

 

主办单位: 县法院
类别标记: A
复函:

陈宽宏等十五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法院受理小标的涉海案件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宁波海事法院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事协作机制,方便海岛群众海事诉讼,经嵊泗县人民法院与舟山海事法庭协商,就在嵊泗设立海事巡回审判点达成共识,即舟山海事法庭在嵊泗县人民法院设立海事巡回审判点。在舟山海事法庭没有派人驻海事巡回审判点期间,由嵊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预收并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凡符合海事案件立案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在嵊泗的海事纠纷,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舟山海事法庭立案。舟山海事法庭定期派干警到嵊泗,办理案件的立案、审判等工作。为便于提高运作效率,嵊泗县人民法院、舟山海事法庭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双方并就上述共识签订《宁波海事法院嵊泗巡回审判点设立协议》。2013年3月28日,宁波海事法院在嵊泗法院设立海事巡回审判点。嵊泗法院在海事巡回审判点设立后,主要开展了协助海事巡回审判点进行立案初步审查、诉讼指导、协助送达诉讼文书等工作,部分解决了渔民往返舟山本岛的舟车劳顿之苦,便于渔民利用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司法便民、利民作用有目共赌。    小标的涉海案件在性质上讲仍属海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有权向海事法院申请对被请求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海难救助、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等海事请求,申请人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在该类纠纷执行程序中,权利人对船舶具有优先受偿权。该类涉海纠纷如果在基层法院进行诉讼的话,适用的是普通诉讼程序,在实现权利人的权益时其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也即管辖权须有诉讼法律的依据,否则就无司法公正可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提到的捕鱼船、运输船的船员劳资纠纷、工伤医疗赔偿等等纠纷,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由舟山海事法庭受理。但是,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受理的案件数量上升过快,年收案已超过1500件,该庭已明显感到压力过大。因此,我院会加强与舟山海事法庭的联系、协调,对部分权利方书面声明放弃海事优先权,且双方当事人无管辖异议的小标的渔事纠纷,经个案协调可以纳入普通程序,由嵊泗县人民法院管辖。    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5年5月27日 (联系人:裘红,联系电话:5087130)

反馈意见: 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