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山镇失海渔民要求享受老年捕捞渔民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0:5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洋山镇失海渔民要求享受老年捕捞渔民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的议案
年度: 2015
案由分类: 社会保障方面
案号: 73
议案领衔人: 陈志龙
附议人: 15名代表
案由: 关于洋山镇失海渔民要求享受老年捕捞渔民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的议案
内容摘要:

2014年12月8日,舟山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市失海渔民来说是个十足的惠民生举措,但对于洋山镇渔民来说却有失公平,原因有三:

1、洋山镇撤村建居时,该镇渔民(含大洋地区和滩浒地区)因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而参加了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当时的政策这些渔民参保时从征地补偿费中被扣除了部分费用作为保费(大洋地区11000--16000元/人、滩浒地区26000元/人),大洋地区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养老保障金是每人每月596元,滩浒地区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养老保障金是每人每月425元。但是该《意见》中指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人员,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选择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意味着洋山镇渔民除非退保,不然就不能享受该政策,同为渔民却不能享受补助政策,对洋山镇渔民来说显得不公平,且滩浒渔民的参保资金是因漕泾东航道开通,由上海化学工业区所支付,极有可能出现退保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随着浙江省“211”保险政策的出台,洋山镇渔民大都转为“211”保险,该保险制定了15年的社龄上限,导致社龄大于15年的渔民也只能保15年,而《意见》中指出补贴可享受的最高社龄为30年,社龄差额部分的补贴也应该予以考虑。

3、该《意见》既然作为生活补贴政策,可以理解为以生活补助的形式对低收入失海渔民进行发放,从本质上讲就不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类型,因此不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险相提并论,两者不能按照“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来让渔民选择。

因此,我镇建议:

洋山镇渔民(含大洋和滩浒)也应该享受《意见》所提出的政策,对社龄大于15年且参加了“211”保险的渔民予以差额补贴,以改善渔民生活。

 

 

主办单位: 县人力社保
协办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洋山镇
类别标记: A
复函: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3号建议(意见)的答复 陈志龙等1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洋山镇失海渔民要求享受老年捕捞渔民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的建议(意见)》已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12月8日,舟山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明确,现为我市户籍并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曾为我县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2.曾享受国家返销粮;3.曾在我县渔区从事原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4.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缴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的渔民,为此次补贴的对象。同时,《意见》对补贴对象有其他参保情况的另作了具体规定,已享受和今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人员,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进行选择。    原集体捕捞渔民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政策是全市统一贯彻实施的。《意见》对补贴对象、发放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各县区贯彻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我县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制定出台的《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细则》(嵊人社发〔2015〕17号),明确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渔民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生活补贴,并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原集体捕捞年限发放生活补贴。捕捞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放生活补贴10元/月。此项工作已于3月中旬正式启动。 针对你们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小洋、大洋、滩浒地区的渔民大都或已按照浙人社发〔2011〕211号参加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已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根据文件规定,这类对象只能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的原则进行选择。目前,我县职工养老保险金水平在1300元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在430元以上,而渔民生活补贴的最高额为410元,这类对象大都会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根据“只靠一头,就高享受”的原则,就不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叠加或差额补助享受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生活补贴政策。    但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9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三家单位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211号),明确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选择转轨参加 “职保”或“居保”,也可仍旧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通知》还明确政府对转轨的被征地农民给予政府转轨补贴。政府对选择转轨“职保”人员,政府转轨补贴折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选择转轨“居保”人员,政府转轨补贴全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其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转轨居保人员”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今后保持不变。对此,我县也将紧密联系嵊泗实际,于近期制定出台《嵊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届时只要是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均可申请转轨,将是为我县广大被征地农民提高生活标准提供的一次机会,请静候佳音。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8日 (联系人:汤爱娜,联系电话:5087583)

反馈意见: 基本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