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解决抱领养小孩报户口难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09 19:53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要求解决抱领养小孩报户口难问题的建议
年度: 2014
案由分类: 批评、意见
案号: 1
议案领衔人: 陈宽宏
案由: 关于要求解决抱领养小孩报户口难问题的建议
主办单位: 县公安局
协办单位: 县公安局
复函: 陈宽宏代表: 您的《关于要求解决抱养小孩报户口难问题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就建议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您所反映的洋山7户人家,其中有1户已办理了抚养公证证明,现因收养人年龄未满30周岁,将于2015年可申请落户,其余6户收养人家均为在洋山捡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因历史遗留问题,条件不符合和手续不齐全等各种原因,现婴儿都未能落户。 二、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三、解决途径和申请材料 经过调查,除了洋山镇,我县其他乡镇也存在以上类似情况,为规范我县收养问题,防止收养拐卖儿童情况发生,现做如下规定: (一)如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是县外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县外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本县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县外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再到县外发现地民政部门开具收养证,然后到我县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二)如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是县内的,需以下材料: 1、收养人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4、公安机关对捡拾人进行询问笔录以及两名以上证人的询问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DNA比对和全国打拐库核对结果 7、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8、其他材料(包括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收养人持以上材料到我县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户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公安局 2014年6月25日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