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渔农村非建筑用地有偿使用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05-2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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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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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渔农村非建筑用地有偿使用的议案
类别: B
案号: 18
议案领衔人: 裴亚华
附议人: 10
案由: 关于实行渔农村非建筑用地有偿使用的议案
内容摘要:

这几年来,随着我县民宿业的发展,渔农村非建筑用地随意占用现象也渐趋突出,急待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破解。

如菜园镇基湖、高场湾等旅游村落,一些村民为扩大经营、提升品质,吸引更多的游客,纷纷对民宿实施改扩建。也有的村民为涉足旅游业投巨资新建民宿。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改扩建或新建民宿建筑用地进行严格核定。但在改扩建或新建过程中,村民随意占用房前屋后非建筑用地,且占用面积越来越大,占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认为占用自家房前屋后的空地是理所当然的事,有的还在非建筑用地搭建起了棚屋等违建。这样不仅浪费了原本渔农村稀缺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影响了村庄的整体环境,更为巩固和提升无违建县创建带来了挑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里一旦发现这一现象也及时上门劝阻和制止,由于缺乏有力措施,实际效果甚微。

为此,建议政府加强调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可以借鉴外地一些农村经验做法,对渔农村非建筑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民宿非建筑用地的面积,规模及性质等,并实施有偿使用。进而规范渔农村非建筑用地的使用,遏制和杜绝村民随意占用非建筑用地的现象,确保渔农村环境整洁优美。

 

主办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协办单位: 县住建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裴亚华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行渔农村非建筑用地有偿使用的议案》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我局办理此意见。经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理所当然地享有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5132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经营、管理、监督村集体土地资源制定了详细的办法。

依据上述文件,对议案中提到的渔农村房前屋后非建筑土地,村干部要切实树立起主体意识,村集体要行使主体责任,对任意圈划村空闲土地作为庭院、堆场等行为予以制止,在不影响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将村庄内空闲建设用地出租给村民用于生产生活。在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对确实需要搭建房屋的(用途需限定在消毒间、厨房、工具房等为民宿和渔农业生产配合服务),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再出租给村民。

同时,对非法搭建行为,我局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傅莹光,联系电话:5593552  664931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