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原集体渔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2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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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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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原集体渔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
年度: 2018
案号: 7
议案领衔人: 陈利宽
案由: 关于将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原集体渔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
内容摘要:

五龙乡原有涉渔乡办、村办企业较多,有船舶修造企业、渔农机械厂、渔网加工厂、水产冷冻厂等各种类型为渔业捕捞生产配套服务的涉渔乡镇企业,这部分涉渔企业职工在为前方渔业捕捞服务工作中尽了力量,也为乡、村集体经济积累作出了贡献。后来随着乡镇和村办企业的破产或转制从事其他职业另谋生计。该部分原涉渔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老职均已到了或超过退休年龄。除一部分职工自行购社保外,还有一部分因生活困难等原因未能购习社保。同时也未能根据《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计算实际工龄参与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成为两头都不靠的困难弱势群体,生活相对比较困难,也多次组织到县、乡集体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该部分困难涉渔企业老职工在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工作期间,身份均为本地户籍,曾享受国家反销粮,参与渔业捕捞配套服务相关工作,并为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提供积累。基本符合《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发放的条件。

为此,建议将该部分原涉渔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困难职工按实际工作期限认定捕捞年限,纳入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能实实在在地适当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又能维护社会稳定各谐。

 

主办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协办单位: 县农林水利围垦局
类别标记: C
复函:

陈利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原集体渔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已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规定,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范围对象为:“现为我县户籍并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1.曾为我县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2.曾享受国家返销粮;3.曾在我县渔区从事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4.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缴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两费)。”人员身份的确定和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的认定,由海洋渔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渔业村、社负责审核并公示。《意见》对补贴对象、发放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各县区贯彻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

针对您在议案中所提到的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等,根据文件规定,他们不是原集体捕捞渔民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政策所惠及的对象。但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将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通过其他形式让原涉渔乡镇、村办企业困难职工也能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唐宏彬,联系电话:5087583、690180)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