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改制企业和职工安置土地权属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9-03-1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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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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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改制企业和职工安置土地权属的议案
案号: 86
议案领衔人: 贺财智
附议人: 11名代表
案由: 关于进一步解决改制企业和职工安置土地权属的议案
内容摘要:

近年来,在建设美丽海岛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推动下,渔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越来越显得重要,职工群众对权属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国家对土地政策也更加规范了,所以对原改制企业和职工的土地确权问题矛盾显得愈加突出和重要。

以我供销系统为例,从1997年11月起,根据嵊泗县委【1997】25号文件精神,我县供销系统对所属公司和基层社相继进行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主要涉及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理工作,其中较多的职工选择以房产置换、买卖形式作为以职工安置替代,据统计安置选择的房产中无土地证书的房产达30余处。

在改制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在【1997】25号、【1997】6号文件中有明确指出,改制中的困难企业所涉及到土地房产证书等税费均可减免,有政策倾斜,并做好相关工作,而在实际改制过程中,县供销社只办理房产证,而没办理土地证,但是在同职工房产置换协议书上明显写的是国有划拨土地,而不是集体土地,如按现国土部门认为当时土地没有进场,未予办理。那么供销社当时在置换房产协议中欺骗了职工。由于职能部门在改制过程中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所以造成这种权证遗留问题拖延至今。回过头来说,作为职工他们把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企业,而用真金白银买来了一本房产证,却成了废纸,他们为了生存和生活,艰辛地工作,有的背井离乡,夜以计日,脚踏大海背朝天辛勤苦斗着,却如今再叫他们出钱做证,他们的心情可想而知,公理何在,请大家要换位思考。

随着土地权属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这些未能明确权属关系的土地,已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职工群众的生活。随着房产使用年份延长,房屋安全隐患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土地证书,这些房屋的新建改造无法实施,因为没有土地证书,这办法职工群众不能买卖交易,因为没有土地证书,这办法职工群众不能进行正常水、电表迁移和金融信贷,这个问题不解决,职工群众情绪会更加暴涨,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群访事件。我国改革开放现今四十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要让国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和红利,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满意感、幸福感。也再三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而此事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所属公司、职工群众多次呼吁、信访,至今仍未解决。

我们要求能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结合原土地实际使用情况,认真解决好职工群众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让职工群众也有多途径选择,建议如下:

一是对全县类似因企业改制、转制所涉及的职工群众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核实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权属的土地所存在的原因和问题。

二是对职工置换买卖房产,如不能做证的,本人有意愿,可重新评估,政府予以收购。

三是对职工置换的房产,确实本人要使用的,但一时不能做证的需要等待,也采取一些安抚相关办法予以解决。

四是职工置换的房产是否可按企业改制后剩下房屋土地买给群众的,但他们的土地证是如何办理的,给予情况说明,能否采用这种模式来解决。有的房产已进行一次二次买卖交易,房主身份不同了,但关于土地证书的解决也要先易后难酌情解决。


主办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协办单位: 县经信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贺财智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原转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议案》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我局办理此提案。经研究,并与代表沟通,现将提案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我局近年来针对性地开展了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对情况基本了解和掌握,并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的原则,于2017年以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转制前企业建造并已出售的住宅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置方案,目前正在逐步受理登记中。

2000年左右全县国有集体企业大批转制时,普遍存在土地未进行出让或土地未纳入资产处置范围(未进场)的情况,造成企业改制后房地不一。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企业因房地不一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无法进行融资抵押,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在实际工作中按县第十三次党代会2018年年会第29号提案的答复开展,目前已拟定了《嵊泗县改制企业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初步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下步我局将要求县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成果后提交县委县政府讨论研究。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嵊泗县改制企业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624

 

(联系人:傅莹光,联系电话:0580-***3569

 

反馈意见: 不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