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7 09:20
信息来源:县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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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
申请人舒春英因保管不善,将嵊集建(1992)字第23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