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枫桥经验”,提升平安渔场建设的议案

发布时间:2020-04-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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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枫桥经验”,提升平安渔场建设的议案
案号: 55
议案领衔人: 王陆平
附议人: 10名代表
案由: 关于落实“枫桥经验”,提升平安渔场建设的议案
内容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生产海域是捕捞渔民赖以生存和维持生计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定置张网和打桩帆张网的增多,海上桁地日趋紧张,我县渔船生产时常遭到临海籍渔船的阻挠,他们自称有该海域使用证书,需缴纳数额不等的所谓“捕捞资源费”才行,若不交纳就恶意破坏我县渔民网具,甚至直接撞击我县渔船,严重损害了我县渔民的利益,导致海上纠纷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平安渔场建设。

一、存在问题

纠纷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将相关情况与临海相关部门沟通,帮助渔民解决海上纠纷,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联动机制不够完善,海上管理不足,目前海上纠纷处置处于被动模式,导致渔民利益受损。二是民间协调机制不完善,纠纷处理沟通效率偏低,需要建立民间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纠纷。三是编组生产带头船老大沟通机制不完善,我县渔民组织化程度偏低,面对纠纷只是单独面对,处于弱势地位。

二、意见建议

为保障我县渔民合法利益,我们建议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完善三级联动机制,发挥海上网格管理,建设平安渔场,特提出建议如下:一是完善联动机制,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建立海上纠纷处置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建立海上管理网格,完善与临海政府联动机制,提前协调海上桁地使用,定期研判相关问题,加强海上执法,积极与省、市、浙北渔场指挥部沟通协商,及时预防并尽快解决我县渔船海上纠纷。二是完善民间协调机制,提升协会处事能力。完善县、乡两级渔业协会与临海民间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我县与临海渔船海上纠纷。三是完善带头船老大沟通机制,落实纠纷处理主体责任。加强我县带头船老大与临海带头老大之间沟通,结合编组生产和海上网格,带头船老大主动、及时与对方沟通,双方各让一步,将海上纠纷化解和处理在一线。


主办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
协办单位: 县委政法委
类别标记: B
复函:

王陆平等 10 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枫桥经验”,提升平安渔场建设的议案》已收悉,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组织协调纠纷事件。县海洋与渔业局、相关乡镇与台州临海工作组共同建立渔事海事协调小组,明确协调沟通机制,当海上发生渔事纠纷时,协调小组迅速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积极组织双方渔船老大面对面沟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渔场平安稳定。同时协调小组于每年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商讨工作事宜。2019 年冬汛期间我局海事办调解处理涉及台州方面渔船纠纷事件 4 起,目前已全部结案。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协同公安、海警等部门,加强联系,统筹资源,整合力量,严厉打击“渔霸”、非法捕捞恶势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2019 年我县查处台州临海籍违规渔船 8 艘,均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里的许可区域进行捕捞,共计罚款 16万元。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强清理排查。部分台州籍特许捕捞渔船批出特许证,但并未到我县海域(特许海域)实际从事生产,对此我县将积极与省厅进行沟通协调,排摸台州籍有特许证但未实际生产的船只并上报,待下一年度进行核减,为我县渔船争取更多的生产海域。

     2、加强沟通协调。在 2020 年开捕前,相关乡镇、部门将召开协调会,针对以往冬汛海上纠纷多的特点,与台州临海工作组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同时邀请县内相关海域作业编组船长与台州籍渔船带头老大共同参与,在开捕前理清边界,使双方都能安全和谐生产。开捕后一旦发生渔事纠纷,及时启动调处机制,切实保障我县渔民权益。

     3、加强互帮互助。根据新出台的《舟山市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按照作业习惯适时调整渔船编组,定期召开编组长会议,明确编组长职责;利用伏季休渔期组织开展编组长培训班,强化渔船编组长文化素养和技能水平,发挥编组渔船带头作用,切实提高我县渔船凝聚力;建立编组长奖惩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对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编组长的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确保编组制度行之有效。

     4、加强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多元联合感知雷达系统和渔船救助平台,对辖区海域内渔船进行全面监管,排查可疑目标,对进入我县海域违规生产的外籍渔船实行定点打击;加强海上执法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舶、违反禁渔区规定的渔船、非法进入我县海域生产的外籍渔船等其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0 年 6 月 12 日

(联系人:吴元俊 联系电话:***170)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