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将渔业劳动力纳入“无欠薪县”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4-09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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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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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将渔业劳动力纳入“无欠薪县”建设的建议
案号: 16
议案领衔人: 洪水萍
案由: 关于逐步将渔业劳动力纳入“无欠薪县”建设的建议
内容摘要:

渔业生产仍是现在甚至将来一段时间嵊泗群众的民生和基础产业。渔业劳动力也是嵊泗群众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渔业劳动力不属于劳动法管理和调整的现状一直维持到现在没有改变。

但是,由于目前渔村渔船经营形式多样,雇用本地和外地劳力现象普遍存在,雇用劳动合同较不规范,渔船生产效益参差不齐,造成拖欠雇用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一到年未现象特别突出,影响渔农村社会稳定。而渔民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只能到海事法院进行诉讼,维权十分不便。广大渔民群众强烈要求将渔业劳力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理由如下:

一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各级部门对农(渔)工劳动权益保障十分重视,国务院324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随着渔船管理的规范和渔业油价补贴的发放,大中型渔船经营活动己近似一般的工商企业形式,诚信机制更加齐全。三是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各乡镇和渔农村劳动保障人员基本配备到位,为渔业劳动力纳入劳动保障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为此建议逐步将渔业劳动力纳入劳动保障管理。

 

主办单位: 县人力资源社保局
协办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
类别标记: A
复函:

洪水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将渔业劳动力纳入“无欠薪县”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根据建议内容,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用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渔船主为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并非单位,不是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因此,渔民与雇主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为《民法》管辖范围。人力社保部门所管辖的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界定,所以将渔业劳动力纳入劳动保障管理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同时“无欠薪县”的创建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无欠薪”行动统一开展,省委省政府对“无欠薪县”的考核有具体要求,渔民欠薪未纳入“无欠薪县”考核范围。

      二、为有序规范渔船劳动力管理,我局与县海洋与渔业局就渔业劳动力管理进行了沟通联系,并到乡镇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我县渔业协会早在 2018 年就着手开展此项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渔业村社、渔民老大的意见,通过赴外地学习考察,并拟定了《关于建立捕捞渔船外劳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建议(讨论稿)》。今年,县海洋与渔业局已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并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善实施方案,调整协会机构。加强协会建设,建立健全以渔业协会为主体的外劳管理服务组织网络,逐步理顺乡镇协会关系。

      2.搭建外劳用工服务平台,完善两项合同签订。建立规范额外劳用工市场,在现有的县乡两级已设的劳动保障就业网络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开设外劳用工服务平台,同时进一步强化依法用工的教育引导,通过两项合同的制度实施,减少劳务纠纷等问题,不断促进我县渔业生产和谐、健康发展。

      3.启动试点乡镇外劳纳规管理服务。在今年有组织、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实施外劳纳规管理工作。选择几个外劳较为集中的乡镇村社进行试点,不断规范完善外劳管理服务体系。

      4.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一方面可以提高外来劳动力的渔业技能,另一方面可以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

      三、面对渔民维权难,积极协调乡镇、司法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调解将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发挥乡镇、司法部门的主体作用,同时积极向海事法院等相关部门反应,建议多在嵊泗开设海事法庭的流动法庭等,同时司法部门为外来务工和困难渔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渔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5 月 28 日

(联系人:徐江浩,联系电话:***4611)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