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0-2836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0-28363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05-29

  • 文号:

    -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2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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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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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依法追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