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0月13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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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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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嵊泗泗礁岛海湾清淤工程

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嵊泗中心渔港老港区

嵊泗县港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目内容为老港区海湾清淤及垃圾清理,包括老港区南侧海湾清淤、老港区南侧海岸带垃圾清理及老港区北侧海湾垃圾清理,疏浚面积约32.46m2,疏浚量为74.04m3,表层垃圾清理区域102.82m2,总面积135.28m2。老港区南侧海湾清淤区域位于嵊泗中心渔港老港区航道西南侧,清淤面积32.46m2,清淤量74.04m3;老港区南侧海岸带清理区域位于老港区南侧海岸线向外50m范围至老港区南侧海湾清淤边坡线,主要清理表层垃圾,面积为10.19m2;老港区北侧海湾清理区域,主要清理表层垃圾,面积为92.63m2

本项目在公示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环评单位均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包括支持和反对)意见。

一、水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悬浮泥沙影响减缓措施 1)保证疏浚工艺、提高疏浚质量,抓斗挖泥船应采取有效的定位、定深措施,安排挖泥施工船舶的位置、疏浚进度等,减少疏浚超挖废方,尽量减少疏浚作业对底质的搅动强度和范围,进而从根本上减少疏浚过程中悬浮泥沙的产生量; 2)边坡的开挖是施工中一道关键工序,直接影响锚地的质量。应根据土质特征和水动力条件,对边坡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计算,严格按照水下边坡系数进行施工,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测,确保边坡的开挖质量,避免滑坡或坍塌。 3)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须做好现场控制,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挖泥船的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和掌握挖泥船的机械性能,并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 4)对挖泥船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经常检查挖泥船底部门封条的严密性能,发现水密性能差时应及时更换,严防泥浆泄漏。 5)定期对泥驳进行维护和保养,防止泥驳输送途中的撒漏。泥驳装舱不过量,以避免因风浪等原因引起的船舶倾斜而造成的泥浆外溢,经常检查泥门的紧闭程度,防治运泥过程中泥门漏泥; 6)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加强同当地气象预报部门的联系,恶劣气象条件下,严禁清淤作业。在超出船舶抗风浪性能安全系数的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停止挖泥和吹填,以免发生船舶倾斜或翻船事故,从而造成大面积的悬浮泥沙污染。 2、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本工程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主要发生在施工船舶上,为防止施工船舶上生活污水对海域水环境造成影响,本环评要求施工船舶应对船上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并与机舱油污水区别对待,在船舶靠港时定期接收上岸委托处理,禁止生活污水倒入海中。 3、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处理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需对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船舶含油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经过收集后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对附近海域水质基本不会产生影响。同时,施工单位应经常检查船只、设备性能完好率,对跑、冒、滴、漏严重的船只严禁出海作业,防止发生机油泄露事故,并进行及时检修维护。海上施工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船只远离施工场所,避免与施工船舶发生碰撞事故。 二、大气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项目施工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缩短现场施工作业时间,以减少施工船舶排放烟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2)定期对施工船舶进行检修与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采用清洁燃油,尽量避免施工船舶空负荷运行,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进行消声处理,定期对施工用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定期检查维护施工船舶的性能,严格控制船舶鸣笛; 3)在21:00~次日06:00禁止施工。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对策与措施 1)本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施工船舶中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海域表层垃圾和疏浚产生的淤泥。 2)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船舶上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不得弃于海中,应集中收集,待船靠码头时送至岸上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理。 3)本工程海域表层垃圾主要为水面漂浮垃圾、废弃渔网渔具及丢入渔港的生活垃圾等,清理打捞上岸后,委托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本工程疏浚过程产生的淤泥运至倾倒区倾倒。疏浚工程施工前,业主单位需与相关方做好沟通协调,并办理抛泥许可相关手续,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至规定的抛泥区倾倒,禁止随意在海域倾倒。抛泥作业过程接受中国海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每艘开底泥驳必须装有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海洋倾倒仪等船舶监控设备,并接入当地海监主管部门的电脑系统中,对泥驳进行实时全方位的监控,防止泥驳在运输途中抛泥漏泥。 5)工程施工需要用到较多的船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沿途海域船舶的航行难度,客观上增加了船运事故发生的概率,对通航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报告建议业主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标明施工区域,对施工船舶使用的航线及施工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计划及进度,加强进出船舶的合理调度,确保施工期通航安全。防止泥驳在运输途中由于碰撞事故发生抛泥漏泥。 五、运输船只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运输船舶机舱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采用船上配备的污染物收集设施进行收集和贮存,在船舶靠港时定期接收上岸委托处理。施工船舶还应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机油溢漏事故。 2)运输船舶垃圾及机械保养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倒入海域,施工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备有垃圾接受处理的记录簿,待船靠码头时送至岸上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理。 3)运输船只产生的含油废水和被油污染的材料也必须收集并送到岸上进行处理。在船上设立废油水回收桶,回收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施工船舶还应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机油溢漏事故。甲板上或机械出现设备漏冒油时,应及时使用吸油棉吸取,并迅速堵塞泄水口,防止油水流入海中。 4)遵照交通运输部颁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作业施工前,按规定申办有关许可证书,并办理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 六、海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1)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安排作业程序,采用DGPS全球定位系统精确定位,保证疏浚工艺、提高疏浚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超深、超宽疏浚废方。 2)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减少施工作业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的不良影响。 3)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船舶加强管理,划定作业带,限定船舶的活动范围。 4)严格落实本报告前文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施工期废污水妥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施工期悬浮泥沙产生量、减少施工期施工船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妥善处理施工期产生的淤泥,以降低工程施工对工程区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5)严格抛泥作业程序,抛泥区作业需按照抛泥区作业程序执行,运输过程中应禁止随意抛泥漏泥,防止对运输路线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6)业主应委托专业单位参照所计算出的生物损失价值,按一定比例进行生态补偿,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本工程建设造成海域生态资源损失应补偿费用总额为11.5785万元。 七、对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保护措施 1、对附近居民区的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项噪声、废水及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保证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及固体废弃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减少对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区的影响。 2)工程实施过程中务必做好附近居民的信息反馈工作,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各居民区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建立信息反馈和信息渠道,保证受损居民能与工程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及时沟通信息,增强理解。若在施工期间发现对周边民居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例如施工噪声等,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受损居民进行沟通,尽量满足受损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建设对周边民居生活质量的影响降至最小。 3)禁止在21:00~次日06:00施工。 2、对港口码头的保护措施 根据6.8章分析,工程实施对附近码头的冲淤环境及水深地形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主要的影响为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航密度增加引起的通航影响,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协调好通航秩序,以免交通秩序混乱。 3、对航道及通航安全的保护措施 本项目所在中心渔港老港区清淤区域紧邻嵊泗中心渔港老港区进港航道,为防止工程施工对通航安全产生影响,建设单位应与海事部门进行及时沟通,落实相关的保护措施。 1)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边海域安全造成威胁;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 2)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接受海事部门的审核,按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手续,申请划定施工水域和安全作业区域、发布航行通(警)告等。应在收到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取得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3)业主和施工单位应业主应主动接受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管,加强对施工作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应督促施工方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并确保施工船舶及人员的适航、适任。施工期间应制定防台预案,保证施工作业和施工船舶的安全。 4)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应尽量避免影响正常航行船舶的通航安全,在有影响时应征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同意。航行船舶与施工船舶均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海事主管机关制定的交通管理措施,服从现场巡逻艇指挥。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需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期间由专人值守,并在指定的频道上监听。 5)施工船舶在进入施工水域前应认真查阅有关航行通告及潮汐表等资料,及时掌握海域水深、风力和潮流情况,选择正确航路航行,防止搁浅、风灾等事故发生;同时各类船舶要按时收听气象预报,遇有浓雾、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严格遵守有关航行规定,严禁船舶的冒险航行行为;船舶航行于施工水域附近时一定要谨慎操作,服从海事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6)工程附近水域流比较大,在冬季时,西北风比较大,施工船舶应特别注意风、流对船舶的影响,在风大流急船舶操纵比较困难时,应停止作业。 7)遇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如实向海事机关报告情况,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小。 8)建议业主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在施工期间加强对该水域的VTS监控,以防发生事故。 4、对“三场一通道”的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避免对渔业资源育幼、索饵、产卵产生影响; 2)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开挖范围,施工期产生的污水、固废及疏浚物均按规定处置,不排入海中,施工期应加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水质、生态环境及生物资源的影响。 3)建设单位应投入相应的资金进行海域生态修复,以此平衡工程造成的生态损失。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1013日至20211020日。

联系方式:5085458(审批办证中心) 5081762(监察大队)

联系邮箱:sshb007@sina.com

联系地址: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四楼)环保窗口

      嵊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