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1-2803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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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08009004/2021-2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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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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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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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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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嵊泗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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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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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加快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地上附着物等内容的制定工作是新法实施以来的一个重要工作。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要求全省所有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此次我县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标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偿标准提高。此次青苗补偿由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3848元/亩提高至6000元/亩,涨幅约为55.9%,空白地补偿由2050元/亩提高至3000元/亩,涨幅为46.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也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了全面提高,涨幅因类型不同各不相同。

(二)增加了农房房屋补偿内容表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民房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要求,在《标准》中增加了“农村村民住房补偿原则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区块所在区域位置房屋新旧程度、权属、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三)增加了其他补偿内容。考虑到地上附着物种类繁多,且新型事物发展变化快,为保障补偿标准的完整性,《标准》中增加了“其他补偿原则和标准:不在以上范围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嵊泗县各乡镇可根据市场实际价值或评估价格确定”;且针对嵊泗县下辖偏远海岛乡镇村,由于交通运输等客观条件因素存在,建议偏远岛屿乡镇村在《标准》基础上,相应补偿价格可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补偿价格上调幅度(在10%范围内)由相关乡镇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情况说明

因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该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之规定,《标准》发布日期虽然是2021年4月20日,但是施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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