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7-2816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7-28163
政务综合类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7-12-25
嵊政发〔2017〕30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9 10:0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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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国家级生态县、国家卫生县城形象,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在全县海陆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燃放。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社区、行政村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