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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5-28143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12-31

  • 文号:

    嵊党政办发〔2015〕17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09:5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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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防御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严重、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等级与《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对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等活动的统称。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审核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按照既能提醒公众防范灾害,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发布时效、发布范围、传播方式、发布原因、主要内容等。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统一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未经县政府授权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级预警信息发布。经县政府同意,县级相关事件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建网络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报告后,认为需要向社会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县人民政府在向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当立即告知市政府应急办,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及相关县(区)。

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县政府及相关事件主管部门应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县气象局负责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县人民政府和各事件主管单位拥有各自权限内的预警信息编辑权限。事件主管部门、应急办拥有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审核和签发权限,签发后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同时承担预警事件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动态数据的监测,在预警事件指标数据达到阈强度时及时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和应急办。

第十四条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须经事件主管部门、应急办审核,报县政府负责人签发后,送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各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可以通过单位自建网络进行发布。除地震外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可以经事件主管部门审核、签发后直接送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五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单位自建网络,应根据签发事项和要求,及时发送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情况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县政府、事件主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当预警信息等级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批;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也应当按信息发布程序,发布终止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传播与应对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各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预案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村、社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应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非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提供的预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县应急办应按照《应对法》、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督促有关单位确保发布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畅通。

第二十一条  负责预警信息采集、发布、传播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制定部门内预警信息报送流程。县有关部门具有信息采集、预审、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报县应急办和县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立即更改。

第二十二条  县气象局负责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建设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培训。县应急办要牵头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所需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应急办负责牵头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的制定,并会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相关部门落实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信息传播网络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发布中心至受众的“直达式”预警信息传播网络,积极推进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及城市主要街道、人员密集场所的信息接收与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发挥网格化发布平台作用,逐步完善信息发布平台和接收传播设备等,提高信息发布效率和传播覆盖面。经信、住建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管理时应要求信息发布显示、广播等系统建设单位与县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接,使社会信息发布显示、广播等系统同时具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直达式”发布显示或广播功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和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占用预警信息发布专用无线电频率。对违反规定造成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和传播设施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时恢复设施功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