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65J/2021-2819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65J/2021-28191
县住建局
2021-08-2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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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依据: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
三、研判过程:
四、适用范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对象为在嵊泗县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
五、主要内容:
1、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在嵊泗县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缴纳工作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期限以原保证金初始缴纳时间为准,初始缴纳期限已满3年的,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免交,已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返还。
2、保证金缴纳金额:
(1)按企业为单位缴纳保证金,县外企业保证金为20万元。
(2)按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工程中标价的1%,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最高限额为20万元。
(3)县内企业可一次性缴纳保证金10万元。
(4)市外企业已办理进舟联系卡,缴纳过“农民工支付保证金”的,不另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建筑业企业凭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足额存入县住建局指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鼓励施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和商业保险机制。
4、建筑业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可启用保证金先于划支,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决定,由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共同作出。
(1)建筑业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失联;
(2)建筑业企业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3)建筑业企业难以足额筹措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发生欠薪群体性事件,建筑业企业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5)由人社和住建部门认为可启用的其他情形。
5、保证金被启用后,企业应当在收到县住建局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第八条标准补足。
6、保证金退还方式。
(1)按建设项目存入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一年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
(2)一次性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嵊泗县的所有工程竣工,且决定退出嵊泗县建筑市场时,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7、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县住建局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1)建筑业企业难以足额筹措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原标准缴纳;
(2)当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经县人社局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或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被县人社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按照原标准的1.5倍缴纳;
(3)3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纳;
(4) 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按照原标准的3倍缴纳;
(5)在全额退还保证金后,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按原标准补足。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给予上调保证金。
8、建筑业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足额缴纳(补足)保证金的,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处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列为市场、质量、安全及劳动用工重点监管对象。
六、期限:自发文之日起。
咨询人:翁尊毅 咨询电话:0580-5596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