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2-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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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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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可以指定指挥员具体指挥扑救工作。

(2) 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处置模式。各乡(镇)人民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2 火灾分级


根据《舟山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III 级)、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的:

(1) 连续燃烧超过9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 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 火灾;

(4) 距重要军事目标、易燃易爆仓库等设施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5)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的:

(1) 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未到9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 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地或位于乡(镇)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的:

(1) 连续燃烧超过3小时未到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4 一般森林火灾(IV 级)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的:

(1) 连续燃烧不超过3小时,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专家组以及各乡(镇)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县森林消防工作。

3.1.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 指 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海防一营教导员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武警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县供电公司。

3.1.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1)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 拟定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 及时掌握全县森林火灾灾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 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3.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森林消防警示标语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物资;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消防宣传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普及森林消防知识,树立文明用火意识。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治火; 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 管制和火灾案件的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督促、指导森林公安及时侦破森 林火灾案件。

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墓的森林消防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消防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开设绿色通道,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旅行社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协助森林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乡(镇)级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组织发布森林火灾火情预警和灾情信息;开展森林火灾综合风险与应急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协调森林防火措施落实,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事后调查评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把森林消防、保护森林、保护生态作为环保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消防部门搞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负责监测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的环境变化状况。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

武警县中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在县森防指的业务指导下,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下,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电台、电视台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森林消防警示标语等工作。

国网县供电公司: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负责组建森林防火队伍,落实巡山护林员和责任人员,加强森林防灭火技能培训;做好野外用火许可审批制度,及时报告火情;编制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令, 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森林消防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协助参与抢险救援。

3.2 日常办事机构

3.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贯彻落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 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 做好森林火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 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 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 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 完成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3 前线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3.3.1 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成员和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3.3.2 前线指挥部职责

(1) 综合调度。统一调动各类扑救力量,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通信联络保障、火灾发生地了望监测及部门之间协作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 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 专业咨询。组织有关人员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 宣传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及时消除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5) 现场督导。检查、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县领导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行动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事发地政府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4 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4 预警与监测


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 森林火灾预防

各成员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消防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 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建设, 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和省林火监测中心的中长期预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火险天气信息报告;气象部门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和火灾等级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4.3 林火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森林火险等级持续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农事生产用火集中时期,以及清明、冬至、春节等习俗性用火集中时期,要严格管理和控制林区野外用火,积极消除林火隐患。要认真落实野外火源的人工监测工作,协调、组织护林员及其他人员开展护林巡查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省林火监测中心、县气象局的卫星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火点进行火场火情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 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要充分利用高山观望台及地面巡逻,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特别重大、重 大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或通 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要森林火 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貌、林相、气象条件以及调动扑火队伍人 数、装备、火场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 中,要及时接续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后要在半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需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当出现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情况后,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乡(镇)政府、村(社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市、县领导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5.2 预案启动

各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 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启动本预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进行支援;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5.3 火灾扑救

5.3.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扑救行动;立即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 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挥和指导扑救行动,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扑救行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支援。

(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5.3.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战区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事发地乡(镇)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到位指挥。随着火情发展的严重程度,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升,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海防一营、武警中队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行动。

5.3.3 扑火原则

(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 、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 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 ,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 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3.4 应急通信

各乡(镇)通信部门要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 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5.3.5 扑火安全

要指派有扑火经验的人员到前线指挥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3.6 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3.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3.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 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 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 业力量参加扑救行动。扑救乡(镇)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 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由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 可组织经过扑火训练和具备扑火知识和能力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参加扑救。

第二梯队为各乡(镇)辖区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由各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

第三梯队为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区域内的驻军。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2) 跨乡(镇)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书面申请,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乡(镇)行政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增援顺序一般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为邻近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二梯队为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三梯队为武警县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

(3) 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被调出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 所有被调入增援的队伍由调入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或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跨乡(镇)调动部队,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人员及携行装备运输。跨乡(镇)增援扑火人员及携行装备的运输通过公路、航运输送方式,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3.9 调查总结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火灾高发期或遇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监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办公室和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10 信息发布

(1)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发布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明火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5 火灾评估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视频和上级提供的卫星林火监控火场图像(片)和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它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6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灾民安置由县民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救助,情绪稳定;灾后重建工作由县住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具体落实,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实况图片图像、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建设,保证有足够 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在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指挥 下,加强建设和培训;森林火灾发生后,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 100 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乡(镇)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30 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 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6.4 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嵊泗县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包括火灾发生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消防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 必要时为扑救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7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同时,对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消防知识宣传, 向全社会普及森林消防以及安全避火、扑救知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预案特指的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等生产、储运和使用企业。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 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 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舟山市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定期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及县级有关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嵊泗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