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762/2021-28471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黄龙乡
 生成日期 2022-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762/2021-28471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黄龙乡

  • 成文日期:

    2021-12-06

  • 文号:

    黄政发〔2021〕35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黄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龙乡渔业船舶救助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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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黄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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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渔业管理服务中心及涉渔公司:

为大力倡导渔船海上见义勇为、抢险救助行为,有效落

实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黄龙乡渔业船舶救助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乡渔业船舶救助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充分调动渔民群众参与渔业船舶海上事故救助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渔民发挥互救精神,积极救助遇险渔船,最大限度地挽回遇险渔船的损失,维护我乡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本着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施救渔船进行适当经济补助和奖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适当补助和奖励的原则;

(三)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受黄龙乡人民政府指派调遣积极参与救助的渔业船舶;

(二)受黄龙乡各村、渔管站指派调遣,并经黄龙乡人民政府确认积极参与救助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救助资金:

(一)在渔业水上事故险情救助中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积极参与施救的渔业船舶;

(三)其它应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一)救助信息未申报、申报情况不明或谎报的;

(二)因本船原因造成被救助对象发生险情的;

(三)船舶故障等一般险情进行拖带的。

(四)其它不应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船舶取消当年度该单位及个人先进评定资格,撤销编组长老大等职务并以各种形式进行通报批评教育:

(一)接到遇险求救信息不及时进行救助的;

(二)接到遇险救助指令不及时落实的。

第三章 补助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事故的,参与救助船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标准:

(1)参与搜救或救助的渔船实际船长在 12米以下的,每次补助1000元。单次救助时间超过6小时的,每增加一小时增加补助 500元,但单次最高补助不得超过3000 元。

(2)参与搜救或救助的渔船实际船长在 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每次补助 3000元。单次救助时间超过6小时或者航程超过50海里的,每增加一小时或每增加10 海里增加补助 1000元,但单次最高补助不得超过 5000 元。

(3)参与搜救或救助的渔船实际船长在24米以上的、救助航程在50海里以内的每次补助3000元,救助航程在 50海里-100海里以内的每次补助5000元;救助航程在100海里至 200海里的每次补助 8000元;救助航程在200海里以上的每次补助10000元。

(二)奖励标准:

每救起落水渔民1-2人奖励1万元;

每救起落水渔民3-5人奖励2万元;

每救起落水渔民6-9人奖励3万元;

每救起落水渔民10人及以上奖励5万元;

其它特殊救助情况酌情奖励。

第四章  申领补助和奖励程序

第九条  补助、奖励资金由参与救助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经救助船所在村、渔管站或渔业公司逐级上报。

第十条 所在村、渔管站或渔业公司对渔业船舶抢险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进行初核,并在救助船和被救助船所在村、渔港、岙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黄龙乡人民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黄龙乡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于2周内按核实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救助专项资金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由黄龙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悉数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