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73D/2022-2819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73D/2022-28192
社会福利
县民政局
2022-03-07
嵊民政〔2022〕4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07 09:0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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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3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号),开始实施我县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2019年,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对孤困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强化。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号)以及嵊泗县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750元的统计信息为主要依据。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3.对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按月补助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和20%。
4.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求助期间相关机构要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
5.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费100元。
6.对依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每月发放收养残疾儿童补助费150元。
7.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主要内容
2022年度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主要包括:
(一)明确各类孤困儿童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金额。分别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143.75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715元/人.月。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143.75元/人.月,亲属或个人寄养的为1715元/人.月;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715元/人.月;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857.5元/人.月和343元/人.月。流浪儿童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857.5元。
(二)明确标准调整执行的时间。调标后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困境儿童享受的低保金、低保边缘救助金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之和不得超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联系人:周培良 联系方式:0580-508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