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73D/2022-2819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73D/2022-28193
扶贫
县民政局
2022-02-16
嵊民政〔2022〕5号
LSSD10-2022-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3-07 09:1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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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效保障特困对象正常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嵊泗县2022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基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36750元统计数据,决定将嵊泗县2022年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8375元/人.年,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花钱。
二、照料护理标准
在机构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2021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的80%、40%、20%、10%确定,即分别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1656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828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414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207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50%执行。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花钱按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发放。
四、丧葬费补助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人。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城乡特困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县民政局拨付给乡镇管理使用。
本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嵊泗县民政局嵊泗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嵊泗县2021年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嵊民政[2021]29号)同时废止。
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