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2-2830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2-28305
县政府办公室
2022-05-1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13 10:0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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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
二、主要内容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据此我县出台了《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嵊党政办发〔2015〕161号),原《嵊泗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嵊政发〔2013〕22号)决定予以废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嵊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嵊政办发〔2004〕104号)主要内容与浙财社〔2017〕26号文件转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现决定予以废止。
三、实施日期
自 2018年8月9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嵊泗县司法局 咨询人:张力 咨询电话:0580559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