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87361633E/2022-2859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8-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1633E/2022-28595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2-08-0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8-04 09:3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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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依据上级生育政策的变化,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嵊泗县人民政府文件《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若干办法的通知》(嵊政〔2003〕104号)需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2019年3月7日废止,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致性,嵊泗县人民政府文件《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嵊政发〔2015〕14)号需予以废止。
二、实施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为主要依据。
三、制定过程
《通知》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起草,经过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shengsi.gov.cn/art/2022/6/28/art_1229418050_59028002.html)、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后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四、主要内容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对《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若干办法的通知》(嵊政〔2003〕104号)、《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嵊政发〔2015〕14)号)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予以废止。
解读机关: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人:董冬 咨询电话:0580-5596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