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873643838/2022-286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873643838/2022-28601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文号:

    嵊市监〔2022〕37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68-2022-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卖封签”违规使用举报奖励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7:1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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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市监〔2022〕37号

为规范辖区外卖餐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经研究决定,制订印发《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卖封签”违规使用举报奖励规定(暂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卖封签”违规使用举报奖励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辖区网络餐饮“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以及《嵊泗县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嵊食药安办[202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凡举报涉网餐饮单位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关于“外卖封签”使用规定,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予以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条 举报途径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本局立案查处结案后,给予举报者一次性奖励10元。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嵊市监〔2022〕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