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2-29134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2-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2-2913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 成文日期:

    2022-05-16

  • 文号:

    嵊人社发〔2022〕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解决渔村原乡办企业社保遗留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9-07 11:1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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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渔村原乡办企业社保遗留问题的建议
领衔人: 彭存华
建议内容:

近年来,海岛群众对自身养老保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养老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大。根据舟政发〔2016〕3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与此同时,嵊泗县也加快推进了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相继出台了有关传统渔民渔龄补贴、遗孀补贴等优惠政策,2021年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针对《嵊泗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殖保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进行了答疑,进一步明确和细分了有关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补助的对象范围,在很大程度提高了海岛渔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体的养老待遇。

但是全市渔村乡镇还有一部分原乡办企业职工既无法享受传统渔民渔龄补贴待遇,也不能纳入手工业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大部分人员年龄已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无法以自由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导致“三头”都不靠,造成现在只能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00元左右,根本无法保障这些“被遗忘的渔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作为曾经服务于渔业一线乡属单位,他们也为全市渔农业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的贡献,社会应该不能忘记他们,原乡办企业员工也应享受相应养老待遇。但由于受政策的约束这部分人既“不符合原集体捕捞渔民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政策所惠及的对象,又不是破产转制的集体企业固定工,因此也不能参照手工业社参保条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导致了“三头”都不能靠的尴尬宭境。

近些年来,全市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人享受经济发展红利和逐步迈进小康生活一个也不落下。政府在制定惠民政策时更要倾向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目前,全市各渔业乡镇现在都普遍存在上述这种情况,如嵊泗县枸杞乡这样的人群还有70余人没有得到解决。这部分群体已年老体弱如何靠微薄的养老金去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如何去满足他们美好生活的向往,政府至今还没有一个良策可以让他们在民生上如愿以偿。

因此,根据嵊泗县人力社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工作方案》和县人社局具体答疑细则的情况,我们海岛渔村原乡办企业职工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否可参照传统渔民养老保障管理办法。作为曾经服务渔业的一线单位,应该与渔民享受一样的待遇,各县区要组织人力对所有原乡办企业人员开展摸底及在原单位工作年数审核。参加“居保”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享受渔民生活补贴标准。既达到60周岁及以上并符合享受“居保”待遇,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发放生活补贴。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放生活补贴16.70元/月,适当提高他们的养老待遇。
    二、是否可参照原手工业社养老保障管理办法。在认定原乡办企业职工年限基础上,根据职工养老保险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争取市、县财政适当进行补助,确保参保顺利进行。

三、是否对这部分还没有落实养老保障的原乡办企业职工,适当向后推延办理养老保障手续(原规定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 县人社局
答复意见: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 号建议答复的函

彭存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渔村原乡办企业社保遗留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认真调研,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可以参照传统渔民管理的问题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 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 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 号)文件规定,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范围对象为:“现为我县户籍并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1.曾为我县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2.曾享受国家返销粮;3.曾在我县渔区从事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4.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缴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两费)。”人员身份的确定和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的认定,由海洋渔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渔业村、社负责审核并公示。《意见》对补贴对象、发放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各县区贯彻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

二、关于是否可以参照手工业社管理的问题

原手工业社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条件是已经 破产转制的集体企业固定工,是根据 2008 年省政府 36 号文件规定,其中第七条指出: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部分未参保职工的 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对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在 册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障的政策衔接工作。

针对你们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原乡办企业职工,根据文件规定,他们并不符合原集体捕捞渔民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 贴政策所惠及的对象,也不是破产转制的集体企业固定工,因 此也不能参照手工业社参保条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

三、关于对还没有落实养老保障的原乡办企业职工,适当 向后推延办理养老保障手续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 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等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 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此,超出法定 退休年龄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人员不能纳入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参保范围。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 年 5 月 16 日


影响范围: 县级
审核通过单位: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