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771925626C/2023-31623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771925626C/2023-31623
县应急管理局
2023-03-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22 13:3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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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处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舟山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嵊泗县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洋山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工作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三是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为安全预防全镇行政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事件,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嵊泗县洋山镇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负责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四、镇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汤 定(洋山镇渔业副镇长)
副指挥长:张 协(洋山镇村镇办主任)
成 员:毛争益(洋山镇渔农办主任)
方泽华(洋山镇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林校棵(洋山镇渔农办副主任)
五、镇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镇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六、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渔农办。办公室主任由镇渔农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渔农办副主任担任。
七、镇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镇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镇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镇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镇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镇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镇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八、信息收集与分析
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十、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十一、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镇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 4 小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各级相关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十三、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调查核实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按程序视情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镇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督促当地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镇政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四、应急保障
镇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
十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渔农业渔农村发展办公室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镇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