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1-2806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1-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1-28065
政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2011-09-08
嵊政办发〔2011〕41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1-09-0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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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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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嵊泗县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嵊泗县境内大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大桥的养护、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船只、行人和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占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嵊泗县枸杞交通码头至嵊山公路三礁江大桥(K4+915—K5+696)、金青大桥(K0+680—K1+280.4)、马迹门大桥(K6+932—K6+697)、李柱山大桥(k0+100—K0+178.4),包括大桥主桥、引桥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大桥主桥是指大桥承受车辆运输荷载的桥跨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包括桥跨结构、支座系统、桥墩、桥台、墩台基础;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监控、交通安全、消防、照明、测量标志、给排水、界桩、航标、输变电服务等设施、设备和其它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大桥安全保护区,是指主桥、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岸线,陆上引桥、引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嵊泗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实施对大桥的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大桥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应当协助县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大桥养护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县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泄漏、散落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堆物、设摊、锚泊、捕捞、养殖、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利用桥墩揽靠船舶,或者进行其他有损于大桥安全、整洁、畅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大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先向县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影响车辆、船只通行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或海事、港航监督机构等相关监督机构的同意。
(一)安装、维修供电、通讯、供水等公共设施;
(二)进行打桩、挖掘、爆破、顶进等作业和明火作业;
(三)设置广告、构造建筑物;
(四)使用桥孔和附属设施;
(五)其他可能危及大桥安全的行为。
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从事该项活动的目的、期限、范围,对大桥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造成大桥损坏的,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县公路管理部门,并接受现场调查。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过桥车辆和船只,应当遵守大桥交通标志、标线、航标所示的车道、航道通行。
第十四条 通过大桥的车辆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弯、掉头;
(二)试刹车、倒车;
(三)停车、超车、超速行驶;
(四)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因紧急情况发生停车的,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位设置紧急停车标志。
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禁止上桥通过:
(一)有明显“跑”、“冒”、“漏”、“滴”现象的车辆;
(二)超过大桥限载标准(汽车-20级、挂车-100)的车辆;
(三)运载石子、沙、煤、土、垃圾等未经密闭处理的车辆;
(四)装载超长、超宽的车辆。
因装载不可解体的物品,而导致装载超长、超宽的车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许可,因此影响公路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报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上桥。确需过桥的,经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手续和道路危险物品运输手续。
第十八条 行人过桥应靠右侧人行道行走,禁止横穿桥面或在机动车道行走,学前儿童过桥必须有成人带领。
第十九条 海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桥桥下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船舶吃水和当时潮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安全通过。
第二十条 大桥因养护、维修、气候影响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车辆通行或船只通航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海事、交通港航监督机构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